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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需于民] 雕塑家园的业主们,象傻子一样活着、象猴子一样被耍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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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1 11:05 |只看该作者
提升城市基层治理水平,需要将实践中多元主体的实质性参与纳入法治体系,明确政府与群众在治理过程中的边界,同时明确政府与社会合作的方式和范围。教育引导基层党员、干部增强法治观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法治需求,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治就在身边。( 来源:光明日报 2024年05月31日  连宏萍 刘丽莉 《全面提升城市基层治理效能》)https://epaper.gmw.cn/gmrb/html/2024-05/31/nw.D110000gmrb_20240531_1-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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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6 16:51 |只看该作者
坚持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相对于“远在天边”的“老虎”,群众对“近在眼前”嗡嗡乱飞的“蝇贪”感受更为真切。要找准着力点和切入口,持续深化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加强对重点项目、重大资金、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产业项目建设、惠农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看住国家资产、集体财产,守护群众合法权益。要瞄准民生领域的痛点难点,紧盯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社保、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严肃查处吃拿卡要、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截留挪用、优亲厚友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加强类案分析,对案件查办中暴露出的普遍性、深层次问题,从制度机制上找原因、提对策,推动完善体制机制、堵塞监管漏洞,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效果。(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06 《本网评论丨坚持执纪执法为民、纠风治乱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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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8 13:3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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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9 09:3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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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1 09:11 |只看该作者
物业公司必须业主自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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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9 09:49 |只看该作者
DLG1111

物业公司必须业主自己管理

依靠人民而改革,改革才有动力。问计于民知冷暖,问效于民知虚实。“只有充分尊重人民意愿,形成广泛共识,人民才会积极支持改革、踊跃投身改革。”共识是奋进的动力,也是改革的推动力。坚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增强改革决策科学性和改革落实执行力,以实绩实效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检验改革,才能进一步增强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认同度。充分调动各方面改革积极性,进一步凝聚改革共识,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就一定能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在新征程上书写出更加精彩的改革答卷,不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为现实。(来源:人民日报   2024年07月29日 04 版  《增强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认同度(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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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2 15:25 |只看该作者
公共收益不入账、少入账,未按规定擅自使用公共收益……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不规范问题,近年来成为城镇居民矛盾纠纷较为集中之处。今年,该问题首次被列入专项治理省级项目,由省住建厅牵头推进。项目确定后,省纪委监委驻省住建厅纪检监察组督促省住建厅制发专项治理方案并指导各地市细化工作举措,召开工作推进会,对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和社区、业委会、物业三方协同管理作统筹部署;运用“浙里物业”数字化平台,开发完善公共收益管理模块,开展既有资产资源摸底,同时开通省市县三级投诉举报热线,建立群众反映问题内部督办清单。(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8-12 《落实三次全会部署·年中看进展  浙江紧盯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 点题整治破顽疾解民忧》)https://www.ccdi.gov.cn/toutiaon/202408/t20240812_367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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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怪这个小区二手房挂牌价格远低于政府指导价,我最近正准备去看房呢,这个有点坑啊!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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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5 10:37 |只看该作者
依据《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凡超过1万㎡的物业项目都要依法进行公开招标选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未经公开招标程序名不正言不顺的一直赖在小区里开展相关物业管理活动,显然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对于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小区即使无业委会也可由所在街道办代为启动公开招标程序,这个就是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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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5 10:40 |只看该作者

目前全国各地物业管理“行业乱象行为”频出,此本质原因多是与物业公司(开发商)相关的“利益集团”逐步形成(某些基层干部也涉及到其中),基层管理部门不作为、不介入,并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漏洞)无所顾忌做出一系列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事件。这些“不法利益集团”将为了榨取利益最大化,千方百计阻挠/打击人民群众(业主)监督,全国城市基层社区业委会成立难/召开业主大会难问题将会日益更加突出!这就可以导致很多基层社区无法正常经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心仪的物业公司和淘汰不胜任的物业公司,这就可以达到长期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目的!

  已有许多社区典型案例证明,随着时间得推移,有些“不法利益集团”为了达到长期侵害群众利益目的,演变为(黑恶势力)干涉基层选举把持基层政权,严重破坏基层社区秩序,成为人民群众身边的一个个“毒瘤”。城市基层社区不同于农村,居民来自各地又互相不太了解、工作繁忙,单靠个体无法对小区事务进行监督,基层社区关键设施(高层电梯/消防系统/燃气/给排水管道 等)维修保养流于形式,房屋本体维修基金被掏空最终会导致楼宇年久失修(破败)、小区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城市基层社区物业管理与每个人每天的生活息息相关,事关人民群众幸福生活全局!应该具有部分公益属性,不应该成为相关利益集团的“摇钱树”,应该成为基层社区共建治理/共同浇灌的“幸福树”。

要打通城市基层治理“神经末梢”。只有从 人民群众最关心关注的焦点和突出问题(业委会成立难/运行难/监督难)作为切入口,需要拿出与“脱贫攻坚战”一样的毅力与决心,积极回应群众呼声与期盼,赢取群众信任与参与,凝心聚力才能着力推动/解决实际问题。

建议以市级为单位,以市纪委牵头,由各相关(公检法、消防、市监、住建 等)部门调入精锐人员 单独组建 例如像“城市基层治理现代化促进小组”(多学科专家会诊中心),对全市基层治理“负面清单社区”进行“专家会诊”攻关、“清除毒瘤”,这样才会 更加高效找病灶”更加系统析病因”更加精准开良方”更加全面拔病根”!


(, 下载次数: 967)


依据《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凡超过1万㎡的物业项目都要依法进行公开招标选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未经公开招标程序名不正言不顺的一直赖在小区里开展相关物业管理活动,显然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对于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小区即使无业委会也可由所在街道办代为启动公开招标程序,这个就是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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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5 15:21 |只看该作者

依据《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凡超过1万㎡的物业项目都要依法进行公开招标选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未经公开招标程序名不正言不顺的一直赖在小区里开展相关物业管理活动,显然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对于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小区即使无业委会也可由所在街道办代为启动公开招标程序,这个就是关键点。

如果都能够代为启动公开招标程序”,为什么不直接支持小区成立业委会呢?


“居民的事居民议,居民的事居民定”!
https://szbbs.sznews.com/thread-430110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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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5 17:06 |只看该作者

目前全国各地物业管理“行业乱象行为”频出,此本质原因多是与物业公司(开发商)相关的“利益集团”逐步形成(某些基层干部也涉及到其中),基层管理部门不作为、不介入,并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漏洞)无所顾忌做出一系列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事件。这些“不法利益集团”将为了榨取利益最大化,千方百计阻挠/打击人民群众(业主)监督,全国城市基层社区业委会成立难/召开业主大会难问题将会日益更加突出!这就可以导致很多基层社区无法正常经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心仪的物业公司和淘汰不胜任的物业公司,这就可以达到长期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目的!

  已有许多社区典型案例证明,随着时间得推移,有些“不法利益集团”为了达到长期侵害群众利益目的,演变为(黑恶势力)干涉基层选举把持基层政权,严重破坏基层社区秩序,成为人民群众身边的一个个“毒瘤”。城市基层社区不同于农村,居民来自各地又互相不太了解、工作繁忙,单靠个体无法对小区事务进行监督,基层社区关键设施(高层电梯/消防系统/燃气/给排水管道 等)维修保养流于形式,房屋本体维修基金被掏空最终会导致楼宇年久失修(破败)、小区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城市基层社区物业管理与每个人每天的生活息息相关,事关人民群众幸福生活全局!应该具有部分公益属性,不应该成为相关利益集团的“摇钱树”,应该成为基层社区共建治理/共同浇灌的“幸福树”。

依据《深圳市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服务,但是业主自行管理的除外。除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企业之外,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招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业主大会通过住房和建设部门建立的招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由政府财政性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其管理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相关标准和程序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解除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业主大会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合同且未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提请街道办事处选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街道办事处选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结合相关条例规定,现在小区既然已无业委会那物业服务合同肯定是到期未续约的状况,雕塑家园总建筑面积达4万㎡,是已达到必须走公开招标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建议联名20%的业主签名要求街道办主持召开业主大会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雕塑家园4.8元/㎡/月的物业费标准,其实对于很多大品牌物业服务企业还是有着很大投标兴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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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5 17:30 |只看该作者

依据《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凡超过1万㎡的物业项目都要依法进行公开招标选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未经公开招标程序名不正言不顺的一直赖在小区里开展相关物业管理活动,显然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对于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小区即使无业委会也可由所在街道办代为启动公开招标程序,这个就是关键点。

如果都能够代为启动公开招标程序”,为什么不直接支持小区成立业委会呢?


“居民的事居民议,居民的事居民定”!
https://szbbs.sznews.com/thread-4301108-1-1.html

根据文章内容描述,小区要成立业委会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容易,小区里都存在着各种因素的涉入必然会受到很大阻力导致前期筹备工作都会无法顺利进行,不是成立了业委会就能从根本上真正改变小区的管理现状的,能做到绝对为业主公正办事的业委会几乎很少。当前其实最快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联名20%业主请求街道办依法公开招标选聘有担当、有作为、有责任心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提供优质服务来逐步改变小区管理混乱的局面。只有依法更换不作为的物业公司这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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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5 17:44 |只看该作者

依据《深圳市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服务,但是业主自行管理的除外。除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企业之外,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招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业主大会通过住房和建设部门建立的招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由政府财政性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其管理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相关标准和程序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解除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业主大会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合同且未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提请街道办事处选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街道办事处选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结合相关条例规定,现在小区既然已无业委会那物业服务合同肯定是到期未续约的状况,雕塑家园总建筑面积达4万㎡,是已达到必须走公开招标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建议联名20%的业主签名要求街道办主持召开业主大会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雕塑家园4.8元/㎡/月的物业费标准,其实对于很多大品牌物业服务企业还是有着很大投标兴趣的。

像这种物业占坑经营、“利益方”在基层“耕耘”多年,更需要 “排雷”、“填坑”、“堵漏”要经过“专家会诊”开出“一社区一药方”“简单换一个物业”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要打造“民生幸福标杆”,必需先行完善法规体制! 虽然新《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于2020年3月1日施行,但其中并没有对物业公司(社区“大管家”)有效的监督、考核、淘汰 等相关条款,新《条例》有些条款可操作性有待实际检验;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主动作为形成合力,破除相关利益阻力,聚焦完善相关立法体系,将物业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构建物业管理新格局。目前绝大多数物业公司,并不是靠提供物业服务的核心竞争力(服务合同)赢得市场;并不是靠物业服务质量和能力来赢得客户(服务对象--小区业主)满意;并没有靠规范公司治理(报表公开、审计)和从业人员专业资质(公开考核、评选)赢得与建立行业信誉。物业服务行业所提供的"服务"事关民生保障和人民生活幸福。应该属于特殊的服务行业,必须建立更高准入门槛,更长效、有力的监管机制(必须包括服务对象来监督、评价机制),更严格的处罚、淘汰、征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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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5 18:03 |只看该作者
依据《深圳市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服务,但是业主自行管理的除外。除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企业之外,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招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业主大会通过住房和建设部门建立的招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由政府财政性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其管理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相关标准和程序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解除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业主大会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合同且未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提请街道办事处选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街道办事处选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结合相关条例规定,现在小区既然已无业委会那物业服务合同肯定是到期未续约的状况,雕塑家园总建筑面积达4万㎡,是已达到必须走公开招标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建议联名20%的业主签名要求街道办主持召开业主大会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雕塑家园4.8元/㎡/月的物业费标准,其实对于很多大品牌物业服务企业还是有着很大投标兴趣的。根据文章内容描述,小区要成立业委会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容易,小区里都存在着各种因素的涉入必然会受到很大阻力导致前期筹备工作都会无法顺利进行,不是成立了业委会就能从根本上真正改变小区的管理现状的,能做到绝对为业主公正办事的业委会几乎很少。当前其实最快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联名20%业主请求街道办依法公开招标选聘有担当、有作为、有责任心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提供优质服务来逐步改变小区管理混乱的局面。只有依法更换不作为的物业公司这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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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6 09:21 |只看该作者

根据文章内容描述,小区要成立业委会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容易,小区里都存在着各种因素的涉入必然会受到很大阻力导致前期筹备工作都会无法顺利进行,不是成立了业委会就能从根本上真正改变小区的管理现状的,能做到绝对为业主公正办事的业委会几乎很少。当前其实最快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联名20%业主请求街道办依法公开招标选聘有担当、有作为、有责任心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提供优质服务来逐步改变小区管理混乱的局面。只有依法更换不作为的物业公司这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切入点。

“小区要成立业委会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容易”,是因为 信任/信誉 损耗易,重建难!!!
在社区基层治理中,如何把“弄丢的”群众 给“找回来”? 如果仅凭他们自己的“自愈能力”(信誉)是不太“容易”,所以更需要“借助外力”支援(更权威部门介入/"专家会诊中心”)群众才能获得更多的信任与信心,这样才可以“消除阻力”→“产生助力”→"汇聚众力”→“形成合力” !


业委会变业伪会

其实 社区成立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的过程
就是在基层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
就是打通/激活城市基层治理“神经末梢”的过程!
就是社区“以人民为中心”如何凝心聚力/获得群众信任的过程!
就是检验评估基层社区 有没有走群众路线、有没有真正接受群众监督、有没有搞形式主义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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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6 09:57 |只看该作者
把附近的“群众”组织起来
来源:北京日报 2024-06-14  陈锋  https://www.sohu.com/a/785777212_163278



《群众的时代:社会转型期的城市基层治理》 王德福 著 东方出版社

《群众的时代:社会转型期的城市基层治理》 王德福 著 东方出版社

有效的办法便是把“群众”组织起来

原子化的社会为现代城市人带来了高度的自由,但人人又似乎都在擦肩而过的都市社区中漫游。对于要构筑的理想化的社区治理共同体,群众有点盼望,又有点疏离。用学者项飚的话说,处在现代城市生活中的我们,“附近”消失了。每个人都成了孤立的个体,甚至冷漠的个体,而我们的基层组织想伸出手,却有点抓不住。“干部干,群众看”便集中体现了基层治理中干群关系疏离的状态,而这也意味着基层社会丧失了自我组织能力。

城市社区作为一个高度原子化的社区,基层干部经常既找不到可以动员的群众,也缺乏组织群众的方法。群众在哪里,如何组织群众,这本书基于全国多个地区城市社区治理的调研,为我们提供了找回群众和组织群众的重要思路。

城市社区类型多样,但整体而言,大多属于陌生人的社会,社区开放性高,人员流动性较强,邻里之间都不熟悉。相比于基于血缘、地缘高度联结的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由于居民之间缺乏有效联结的纽带,社会资本薄弱,不仅自发合作的成本高,而且难度非常大,这是城市社区治理的社会基础。缺乏社会资本的社区治理,意味着礼俗社会的规则无法发挥效用,既不能形成对社区治理中积极分子的社会性激励,也难以对社区中不遵守规范人员进行社会性惩罚。如此一来,社区治理遭遇各种乱象,必然陷入“看的人多,说的人少,干的人更是寥寥”的怪圈,即出现所谓的“社会失灵”。

长期以来,行政包揽是社会失灵的习惯性回应,即通过行政内部的压力传导和强动员来回应和解决社会问题,但面对范围广且琐碎的社区治理事务,行政包揽必然效率低下,成本高昂,容易导致行政有效而治理无效。本书作者认为,有效的办法便是把“群众”组织起来,将社会组织起来。

关键群体可以形成社区治理的重要力量

把“群众”组织起来,首要是识别出关键群体,让陌生人社区中的一部分人先熟悉起来。这一关键群体包括公职人员群体、在职党员、居民领袖等。公职人员群体、在职党员可以称为体制性社会资本,这一群体通过体制内自我动员,可以形成社区治理的重要力量。

目前,许多城市都推出了在职党员双报到的政策,这为激活体制内社会资本提供了制度保障。除了在职党员这一关键群体之外,活跃于社区中的一些居民社会组织领袖也是社区治理的关键力量。总体来看,城市社区居民社会组织的数量在不断增长,虽然以自娱自乐消遣为主的趣缘类居民社会组织占据主导,但志愿服务类、环境卫生类、纠纷调解类、居民自治类等具有治理性意义的社会组织也在不断增多,成为社区治理的重要纽带。

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社区公共性的事务

把“群众”组织起来,需要通过资源输入激活居民自治,让居民成为社区治理的参与者。当前,伴随着城市社会治理的重心不断下沉,基层治理的资金、资源也在不断增多,比如许多城市都为社区提供了相对稳定的群众服务专项经费、社区公益金等,为基层社区治理提供了重要保障。

一些地方依然持行政包揽的思维,资金资源的使用从分配、决策、监督到评价完全是政府行为,政府虽然高效,却与群众无关。群众不仅成为看客,而且可能成为公共治理中的“钉子户”。另一些地方则是行政甩包,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让社会组织动员群众,为群众提供服务,但并未实现社会组织嵌入社区治理的预期效果。相反,基层组织却因此丧失了群众工作能力,基层组织与群众的关系越来越远。

让群众协力解决社区小事

把“群众”组织起来,不能用诉求表达替代群众参与,而是要让群众协力解决社区小事。许多地方近年来都大大增强了居民的诉求表达渠道,比如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快速反映,动员群众成为问题发现者、诉求提出者和效果评价者。但是,诉求有公私之分,有轻重缓急,有大事、小事和私事,基层组织需要将注意力和资源分配到提升群众的自我组织能力上,回应群众自我组织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而非过多介入群众自己可以办好的具体小事。

群众诉求表达不能替代群众参与,意味着诉求表达仅仅是一种表层性的形式参与,基层组织更多地作为协助群众协力解决小事的倡导者和资源链接者。基层组织需要做到到位而不越位,更多增强群众的公共责任,形成大事、小事、私事的合理边界。把群众组织起来主要是解决大事和私事之间的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不起来、不经济的小事,如此一来,基层治理才能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总而言之,把“群众”组织起来,本质是在新时期找回党的群众路线,扎根基层组织社会,提高基层组织社会的能力。让群众做群众的工作,让群众解决群众的问题,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才得以成为可能。

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基层治理能力提升的关键并非一定要不断地推陈出新。相反,很多时候需要下的依然是慢功夫,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挖掘一个个积极分子,建立一个个组织,开一次次讨论会,如此方能久久为功实现基层常规治理能力的提升。(作者为北京工业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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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8 09:25 |只看该作者
业委会都是傀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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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8 09:42 |只看该作者
szlazy1

业委会都是傀儡

那是被相关利益方“操控生态下 的业伪会”!这也是为什么 真正代表群众利益的业委会成立难、运行难、监督难 的根本原因!

只有破除物业“利益共同体”,与民众同坐一条板凳才能拉近心与心的距离,“解决物业管理问题当有系统观念”,民生领域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在基层,解决问题的智慧和办法也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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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9 17:00 |只看该作者
szlazy1

业委会都是傀儡

社区的“主人”是广大业主群众,社区的最高权力组织机构是《业主大会 》。任何通过各种手段运作布局,企图绕过、阻挠、破坏、操控《业主大会》 的行为,就是未经“主人”许可的流氓抢劫行为!哪个小区业委会成立阻力大(长期空缺)或借口各原因采用“居代业”/“物管会”?无法正常召开业主大会?说明那个小区居民切身利益被侵害严重!让各小区业委会能公开、公平的成立并良序运转,能正常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心仪的物业公司和淘汰不胜任的物业公司,就是为各社区民众办的最大的民生实事!俗话说得好:“金杯银杯都不如老百姓口碑”!

社区“大管家”不是社区“大当家” ,物业管理的是物,服务的是人。这个理儿拎不清,很多事儿就搞不顺” (来源:2021年10月10日《新华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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