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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需于民] 离婚之后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同意解除本人共同借款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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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9 11: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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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跟前妻于2024年12月31日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明确规定婚内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归前妻所有,该房产剩余的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均由前妻负责清偿。双方离婚前于2021年 6月3日办理商转公贷款,前妻为主申请人,本人为共同申请人,该房子的不动产证权力人为前妻一人。现在双方已与2024年12月31日离婚,该房产与本人没有关系。本人即将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新的房产,咨询公积管理金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答复因为该房产的权利人不发生变更,故需要前妻结清本房产的公积金贷款方可解除本人的共同申请人身份。贷款未结清之前,本人无法再申请公积金贷款。此事对本人影响较大。故,请求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除本人的公积金共同人身份,并书面告知解除共同申请人的身份需要出具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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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3 11:29 |只看该作者
  您好,请您按照《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第七条“修改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变更登记住房权利人的相关规定”(相关政策文件:https://zjj.sz.gov.cn/ztfw/zfgjj/zcfg/content/post_12073028.html),前往公积金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
  以下为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地址:
  福田管理部: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2008号侨香村 1 栋裙楼
  宝安管理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288号宝源华丰总部经济大厦东侧2楼
  龙岗管理部:深圳市龙岗区黄阁北路龙岗天安数码新城2号楼2层A202
  龙华管理部:深圳市龙华区致远中路18号深圳通大厦第二层20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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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9 13:19 |只看该作者
建议你再与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入沟通,详细询问解除共同申请人身份所需的具体材料,看看是否有结合离婚判决来处理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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