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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跟前妻于2024年12月31日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明确规定婚内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归前妻所有,该房产剩余的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均由前妻负责清偿。双方离婚前于2021年 6月3日办理商转公贷款,前妻为主申请人,本人为共同申请人,该房子的不动产证权力人为前妻一人。现在双方已与2024年12月31日离婚,该房产与本人没有关系。本人即将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新的房产,咨询公积管理金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答复因为该房产的权利人不发生变更,故需要前妻结清本房产的公积金贷款方可解除本人的共同申请人身份。贷款未结清之前,本人无法再申请公积金贷款。此事对本人影响较大。故,请求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除本人的公积金共同人身份,并书面告知解除共同申请人的身份需要出具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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