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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k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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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物业? 谁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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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25-4-22 14:52 |只看该作者
hk00831

社区和街道办也不下场, 那业委会弄不了. 这垃垃物业就只能一直留着??


信任/信誉 损耗易,重建难!!!在社区基层治理中,如何把“弄丢的”群众 给“找回来”? 如果仅凭(基层部门人员)他们自己的“自愈能力、纠错能力”(信誉)是不太“容易”,所以更需要“借助外力”支援(更权威部门介入/"专家会诊中心”)群众才能获得更多的信任与信心,这样才可以“消除阻力”→“产生助力”→"汇聚众力”→“形成合力”

其实 社区成立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的过程,
就是在基层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
就是打通/激活城市基层治理“神经末梢”的过程!
就是社区“以人民为中心”如何凝心聚力/获得群众信任的过程!
就是检验评估基层社区 有没有走群众路线、有没有真正接受群众监督、有没有搞形式主义的过程!

真想社区的领導能看见,
@渔村社区, 南湖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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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25-4-22 14:54 |只看该作者
hk00831

好像我小区这物都違法入进15年, 社区居委会, 街道办就不处理?

现在就是想用“居代业”, 给业委会长期空缺的小区 “补回” 一个正式“名份”

这很不合理。
居委会还不是住小区. 竞然可以代表小区的全体业主,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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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25-4-22 16:26 |只看该作者
hk00831

对呀. 不过可以居代业換物业公司? 再要求新物业必须帮忙成立业委会? 再追查回前物业的帐?

想用“居代业”来换物业? 需警惕:黑物业洗白7步曲!
================
1."物业利益共同体”通过事先“联合做局、挖坑埋雷”等操作;
2.操控“物闹”在社区里 “制造矛盾”/“反复横跳”,盲目鼓噪“换物业”;
3.表面为民众选聘新物业,其实内定"接盘方",“牺牲群众利益”签订不平等、有漏洞的《新物业合同》;
4.“顺利交接”后,再降低物业服务质量、把相关责任甩锅(通常嫁祸不明真相的热心业主/或"业伪会”集体辞职/或甩锅下一任业委会);
5.爆雷!各种问题密集展现,要小区群众买单!再次(负循环)产生各种矛盾(纠纷),制造 让群众感觉“还不如以前物业管理好”的假象;
6.相关基层部门人员(物业利益代言人)齐来“游说/解围/谈条件”,愿意承接之前物业"部分亏空或损失”,顺理成章换回以前物业公司,达到再次掌控小区目的;
7.再次接手小区后,清空所有历史包袱,把所有问题推责给“上一任物业”,“清除黑历史/数据/证据”,以便达到最终彻底“洗白”目的! 这样即损耗了群众信任, 也顺便堵住了小区群众再次想更换物业的嘴,再次达到长期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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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25-4-22 16:35 |只看该作者
hk00831

所以社区和街道办不作为,这小区这違法物业就能存在那么多年?
还沒个能換的渠道???

只有学习、借鉴“上海康城基层治理实践”经验,“勇于担当,敢于负责”,让人民群众真正"当家做主",才能维护群众利益为社区和民众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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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25-4-22 16:45 |只看该作者
hk00831

这很不合理。
居委会还不是住小区. 竞然可以代表小区的全体业主,可笑

是很可笑!所以说 这是“自欺欺人、掩耳盗铃”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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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25-4-23 13:08 |只看该作者
切实增强基层群众参与村(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基层协商民主为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提供合法渠道和有效平台,形成了有序参与、平等议事、凝聚共识的良好局面,增强了群众参与公共事务、共建家园的积极性,实现了基层协商的“全覆盖”“无死角”,真正践行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格局。把基层协商与基层自治、基层治理有机结合起来,打造党建引领、多方参与、统筹推进、协调各方的共建共治共享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格局,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领导社会治理、团结动员和服务群众的能力明显提升,“有事好商量”的民主理念深入人心。(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13期 2025-04-17《基层协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地方实践与发展路径 》)作者:贵州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 王占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宣传教育与公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刘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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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25-4-23 15:21 |只看该作者
莫要漠视民生 发表于 2025-4-21 11:58
媒体导向 非常重要!深圳迫切需要这样的“民生栏目”,直面问题才能解决问题,“回避躲闪”只会助长“物业 ...

怎么我昨天的回覆, 都不见了. 什么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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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25-4-23 15:29 |只看该作者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这是我们做好城市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超大城市人口规模大,推进法律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实现法治化的关键在人。超大城市治理中的全民守法更多强调主动参与,调动市民参与城市治理的积极性,鼓励市民以主人公的身份,遵照法律积极行使市民权利,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到城市治理之中。市民要遵守法律、约束行为、履行义务,也要遵照法律积极行使权利,从城市治理的“要我做”向“我要做”和“一起做”转变,共治共管、共建共享,从而提升治理效率,降低治理成本,实现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健全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机制,丰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超大城市治理中的实践,打造城乡社区基层治理共同体,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基层治理机制。(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14期 2025-04-22《以人民城市理念为指引 探索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的法治保障》)作者: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重庆城市治理与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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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25-4-23 15:32 |只看该作者
莫要漠视民生 发表于 2025-4-22 16:26
想用“居代业”来换物业? 需警惕:黑物业洗白7步曲!
================
1."物业利益共同体”通过事先“联 ...

现在只能一步一步走.

学习、借鉴“上海康城基层治理实践”经验,“勇于担当,敢于负责”,
让人民群众真正"当家做主",才能维护群众利益、为社区和民众造福!

很多社区/物业的公示都沒有.
然后告诉你什么什么时间在哪里哪里公示(一个沒人注意的角落)
这怎么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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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25-4-23 16:39 |只看该作者
hk00831

莫要漠视民生 发表于 2025-4-22 16:26
想用“居代业”来换物业? 需警惕:黑物业洗白7步曲!
================
1."物业利益共同体”通过事先“联 ...

现在只能一步一步走.

学习、借鉴“上海康城基层治理实践”经验,“勇于担当,敢于负责”,
让人民群众真正"当家做主",才能维护群众利益、为社区和民众造福!

很多社区/物业的公示都沒有.
然后告诉你什么什么时间在哪里哪里公示(一个沒人注意的角落)
这怎么参与?

新征程上,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发展与稳定的动态平衡、良性互动。要增强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加大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完善和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预防和减少利益冲突,努力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来源:人民日报 2025年04月23日 09 版 龚维斌《抓好基层治理现代化这项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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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25-4-24 09:45 |只看该作者
hk00831

莫要漠视民生 发表于 2025-4-22 16:26
想用“居代业”来换物业? 需警惕:黑物业洗白7步曲!
================
1."物业利益共同体”通过事先“联 ...

现在只能一步一步走.

学习、借鉴“上海康城基层治理实践”经验,“勇于担当,敢于负责”,
让人民群众真正"当家做主",才能维护群众利益、为社区和民众造福!

很多社区/物业的公示都沒有.
然后告诉你什么什么时间在哪里哪里公示(一个沒人注意的角落)
这怎么参与?

新征程上,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发展与稳定的动态平衡、良性互动。要增强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加大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完善和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预防和减少利益冲突,努力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来源:人民日报 2025年04月23日 09 版 龚维斌《抓好基层治理现代化这项基础性工作》)

昨天又和社区沟通了一下, 沟通不了. 社区只说他们是協调工作,沒有監督义务.

然后在居委会委员名单中发现有个人名是在違法物业上班的。社区也不给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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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4 11:05 |只看该作者
hk00831

昨天又和社区沟通了一下, 沟通不了. 社区只说他们是協调工作,沒有監督义务.

然后在居委会委员名单中发现有个人名是在違法物业上班的。社区也不给说法。

“只说他们是協调工作,沒有監督义务”? 为什么明确规定"指导和协助"到了他们嘴里只变成了“協调”没有“监督义务”呢?

成立业委会,哪里有阻力?那里就需要“多学科专家会诊”攻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指出“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虽然社区没有直接监管物业的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社区往往承担着监督协调的角色。例如,协助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社区还负责反映社区居民物业服务诉求,对社区内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向所属街道办事处报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宣传法律、维护居民权益、办理公共事务等。


3.物业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设立的,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其管理活动主要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和约束

4.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委员会的上级指导机关,应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5.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以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并配合住房和建设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发挥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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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25-4-24 15:54 |只看该作者
hk00831

昨天又和社区沟通了一下, 沟通不了. 社区只说他们是協调工作,沒有監督义务.

然后在居委会委员名单中发现有个人名是在違法物业上班的。社区也不给说法。

“只说他们是協调工作,沒有監督义务”? 为什么明确规定"指导和协助"到了他们嘴里只变成了“協调”没有“监督义务”呢?

成立业委会,哪里有阻力?那里就需要“多学科专家会诊”攻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指出“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虽然社区没有直接监管物业的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社区往往承担着监督协调的角色。例如,协助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社区还负责反映社区居民物业服务诉求,对社区内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向所属街道办事处报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宣传法律、维护居民权益、办理公共事务等。


3.物业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设立的,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其管理活动主要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和约束

4.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作为居民委员会的上级指导机关,应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5.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以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并配合住房和建设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发挥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 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以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被要求业主自主要有20%的成员签名及提供资料才能下场成立筹备组,这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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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4 16:47 |只看该作者
hk00831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 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以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被要求业主自主要有20%的成员签名及提供资料才能下场成立筹备组,这叫负责?

这种将《民法典》中“五名以上业主可向该小区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改为“要求业主20%的成员签名”,这样随意加码本来就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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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没有有效的制约,小区执行前期物业合同,即使到期也还能生效,业主还不能欠费,欠费就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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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没有有效的制约,小区执行前期物业合同,即使到期也还能生效,业主还不能欠费,欠费就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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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25-4-25 15:07 |只看该作者
hk00831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 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以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被要求业主自主要有20%的成员签名及提供资料才能下场成立筹备组,这叫负责?

这种将《民法典》中“五名以上业主可向该小区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改为“要求业主20%的成员签名”,这样随意加码本来就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





好像听说又改为10%, 然后还不執行,不知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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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25-4-25 15:26 |只看该作者

问题是没有有效的制约,小区执行前期物业合同,即使到期也还能生效,业主还不能欠费,欠费就违约。

是呀. 我小区这2前期物共合同已執行了20年, 然后这家物业公司又是开发商开的
前期物业是家香港四大物业公司, 物业务好好. 然后不知道为什么2010年底这家公司沒了。
換了开发商成立的物业公司,那什么会換了. 现在不清楚
新物业就未通过业主大会招标就进來. 还做了事实在管的认证。
接管了15年了. 这物业服务態度一年一年的差, 公共地方一年一年的老旧,
公共收益也不见了,
1) 停车场是原开发商的产权
2) 小区沒有广告收入 (而电梯內好多小电视在放广告)
3) 时租停车场佔用业主公摊, 租金也沒有
4) 营运成本, 可以由2023年Q1 : 98W, 在2024Q4 增加到160W  
5) 人员薪金:2024年Q4 - 59W, 2025Q1 - 86W
6) 化糞池2024Q4 有6000, 2025Q1 又有6000 <=一年一次的清理, 半年內二次?
7) 一个季度15000 的消防维护, 每个季度都有
8) 车场费用:33W (以业主的物业费结付), 但又说停车产权是原开发商. 这费用不是开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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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6 12:01 |只看该作者

问题是没有有效的制约,小区执行前期物业合同,即使到期也还能生效,业主还不能欠费,欠费就违约。

1.《前期物业合同》往往成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父子关系”的产物。由于这份合同缺乏业主的参与和协商,因此往往对业主不利已成为“隐形陷阱”,其物业服务内容不明确‌、服务标准不清晰‌、费用收取不透明‌、公共收益管理不规范 等等。

2.《前期物业合同》已成为开发商的“护身符”,在房屋出现诸如漏水等质量问题时,业主们寻求前期物业的帮助却往往遭遇推诿。前期物业公司会以购房合同与前期物业合同主体不同为由,声称他们并非一家,从而对漏水等问题置之不理;在需要承担责任时,前期物业合同又成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隔心墙”。通过这份合同,双方似乎被巧妙地划分为两个独立的个体,使得开发商得以逃避应有的责任。这种双重标准不仅损害了业主的权益,也破坏了物业服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前期物业公司》已成为开发商侵害小区利益“帮凶”。由于前期物业合同的长期束缚,小区不得不面对一个难以摆脱“大爷”角色。这些前期物业利用合同漏洞化身为小区的实际掌控者,肆意侵占小区的公共收益,霸占会所、游泳池、架空层及地下车位等共有资产,甚至违规经营物业管理用房,手段无所不用其极。他们一边收受着业主的钱财一边却为开发商的利益服务对业主进行打压

4.《前期物业合同》的不公平、不透明以及缺乏协商的特性,是导致小区内种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源”。业主与物业公司及开发商之间的冲突,不仅源于前期物业制度的固有缺陷既得利益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会极力阻碍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进而加剧了小区内的矛盾和冲突。

5.《前期物业合同》本应该是一种短期的、暂时的过渡性的服务协议。但在实际操作中,现今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往往演变为长期甚至无固定期限的合约,难以解除。这种状况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利益驱动。某些利益相关方试图通过维持前期物业的状态,来保持舒适的利益格局,从而阻碍了业主委员会的及时成立和业主权利的有效维护

6.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业委会与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合同》即应终止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业主应积极推动业委会的成立,完善业主自治机制,以尽早摆脱前期物业的束缚。尽管业主委员会内部也可能存在不足,但这是业主内部事务,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来解决。而前期物业给业主带来的侵害,却无法通过简单的协商来消除。只有终结前期物业,并与物业公司签订新的平等合约,才能真正实现业主的自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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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25-4-26 12:03 |只看该作者

问题是没有有效的制约,小区执行前期物业合同,即使到期也还能生效,业主还不能欠费,欠费就违约。

前期物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律师问答
前期物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律师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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