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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集《深圳市“引才伯乐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规定,贯彻落实《关于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优化“引才伯乐奖”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引才伯乐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邮件或信函(请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引才伯乐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2日。
邮 箱:rsjrcc@hrss.sz.gov.cn
通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6069室,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人才开发合作处,邮编 518040。
附件:1.深圳市“引才伯乐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2日
附件1
深圳市“引才伯乐奖”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广泛凝聚社会力量参与引才聚才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关于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 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引才伯乐奖”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实施、预算编制、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引才聚才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等。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鼓励用人单位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我市用人单位每新引进1名(个)人才(团队),并依托该单位申报入选国家重大引才工程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新引进1名(个)人才(团队),并依托该单位申报入选广东省重大引才工程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用人单位每年获得本条款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鼓励重点产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引进我市高端紧缺岗位清单内人才。
重点产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每新引进1名我市高端紧缺岗位清单内高端紧缺类人才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新引进1名我市高端紧缺岗位清单内较高端紧缺类人才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每年获得本条款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高端紧缺岗位清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我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重点产业分步制定、定期公开及动态调整。
第六条 鼓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引进全球知名高校博士、硕士等优秀青年人才。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每新引进1名符合条件的博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新引进一名符合条件的硕士,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每年获得本条款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因同一引进对象已获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的,不得重复申报前款所述奖励。
第七条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各类用人单位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高端紧缺岗位清单内人才。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新引进1名(个)我市申报入选国家重大引才工程的人才(团队)或我市高端紧缺岗位清单内高端紧缺类人才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新引进1名(个)我市申报入选广东省重大引才工程的人才(团队)或我市高端紧缺岗位清单内较高端紧缺类人才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获得本条款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同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获高端紧缺岗位清单人才引进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协助会员单位引进高精尖缺人才。
社会组织为会员单位新引进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人才(团队)的,可与该会员单位同时申报,经双方协商同意,各按照上述条款规定奖励金额的50%予以一次性奖励。同一社会组织每年获得本条款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各类产业(创新/创业)园(孵化器)运营主体协助园区单位引进高精尖缺人才。
各类产业(创新/创业)园(孵化器)运营主体协助本园区单位新引进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人才(团队)的,可与该单位同时申报,经双方协商同意,各按照上述条款规定奖励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产业(创新/创业)园(孵化器)运营主体每年获得本条款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深圳市级创新创业大赛的承办机构引进市外(含境外)参赛团队(项目)落地深圳。
深圳市级创新创业大赛承办机构每新引进1个参加该项赛事并获奖的市外(含境外)团队(项目)落地深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承办机构每年获得本条款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为我市引进高精尖缺人才。
对经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在引才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8000元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20名。
第十二条 “引才伯乐奖”的申报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且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录内;
(三)在经营异常名录内;
(四)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新引进全球知名高校博士、硕士优秀青年人才申报“引才伯乐奖”的,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新引进的全球知名高校博士、硕士优秀青年人才首次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或办理人才引进入户的单位;
(二)申报单位新引进的全球知名高校博士、硕士优秀青年人才引进时年龄未满35周岁;
(三)申报单位新引进的全球知名高校博士、硕士优秀青年人才应具有深圳市户籍(港澳台及外籍优秀青年人才除外);
(四)新引进的全球知名高校博士、硕士优秀青年人才在申报单位连续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满9个月,且申报奖励时仍在该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新引进高端紧缺岗位清单内人才申报“引才伯乐奖”的,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含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为新引进高端紧缺岗位清单内人才首次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或办理人才引进入户的单位;
(二)用人单位(含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与引进人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新引进的高端紧缺岗位清单内人才需在用人单位(含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连续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申报奖励时仍在该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 新引进的各类人才应遵守法律法规,自引进后至申报奖励期间在深圳市工作,并按规定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一)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申报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三)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引才伯乐奖”定期开展,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前一年人才引进情况和当年度资金预算,从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一条所列奖励中选择确定当年度实施的奖励项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奖励,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国家、广东省重大引才工程我市入选情况主动通知相关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确认奖励对象和金额后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至十条所列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发布申报通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等按照申报通知有关要求进行申报,其中社会组织和产业(创新/创业)园(孵化器)运营主体由用人单位一同申报。
(三)受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于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申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重新提交,逾期视为放弃申报资格;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四)资格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申报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时限为20个工作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申报条件存疑的,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材料或通过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进一步核查,进一步核查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审核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确定奖励对象和金额。
(五)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发布申报通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辖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三)受理。区人力资源部门对于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申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重新提交,逾期视为放弃申报资格;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四)资格审核。区人力资源部门对申报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时限为20个工作日。区人力资源部门对申报条件存疑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提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协助调查,核查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经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并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奖励对象和金额。
(五)资金拨付。区人力资源部门将奖励名单汇总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奖励,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确认奖励对象后发放。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引才伯乐奖”奖励金实行总额控制,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根据市人才工作规划,结合当年度资金预算、每年确定实施的奖励以及奖励申报情况,制定当年度资金分配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发放。
第二十二条 同一申报单位新引进同一对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多个奖励条件的,按照奖励金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引才伯乐奖”奖励资金由申报单位(个人)自行支配,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人才引进、培养、宣传、服务保障等。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建立奖励引进人才的成长跟踪评估机制,及时调整奖励实施范围,并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申报单位采取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瞒报谎报信息等手段,或者违反信用承诺,骗取奖励资金的按《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根据业务需要定期开展事后监督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事后监督检查。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新引进,是指在“引才伯乐奖”申报年度的上一个年度内由申报单位从市外或者国(境)外引进,其中属于引进高端紧缺岗位清单内人才的,如引进之日至接受申报时未满12个月的,可在下一申报年度进行申报。其中,人才引进时间的计算,以首次与在深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起始时间、首次在深缴交社会保险缴费或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月份等最早时间为准;团队引进时间的计算,以团队带头人到岗时间为准。
本办法所指全球知名高校,是指在ARWU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THE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U.S.News世界大学排名中任意两个榜单前150名高校,排名以申报时已发布的最新榜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用人单位,是指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本办法所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人力资源服务合法经营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是指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登记的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或者相同、相关经济活动主体为主自愿组成的行业协会、商会等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指其他相关机构,是指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产业(创新/创业)园(孵化器)运营主体、深圳市级创新创业大赛承办机构等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深圳市注册、依法在深圳市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科技型企业,以及其他经认定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2016〕32号)的规定,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申报时仍在有效期。
“‘专精特新’企业”是指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独角兽”企业是指成立10年以内、估值超过10亿美元、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的企业。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是指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生产企业。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规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深圳市级创新创业大赛,是指由深圳市直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
深圳市级创新创业大赛承办机构是指受赛事主办或承办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赛事活动的机构。
落地深圳是指市外(含境外)参赛团队(项目)的主要成员首次来深创办企业并开展实际经营,具有符合实际经营相适应的场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产业,是指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产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2
起草说明
2023年11月,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 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三个更加”人才政策),提出进一步优化引才伯乐奖。为落实“三个更加”人才政策的要求,我局草拟了《深圳市“引才伯乐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作出部署,强调要“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引导广大人才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服务人民”。为了广泛凝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海内外人才招引工作,实现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在引才主体范围上,我们应更加开放和积极,对引才主体的激励上,我们应更加有效。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不同类型引才主体招引人才的特点,我们拟定了不同的引才激励政策,并邀请部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孵化器等各类引才主体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同时我局向各区、市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32条,主要从制定依据、职责分工、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实施程序等方面予以规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依据和职责分工。
第1条和第2条为制定依据及职责分工。《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设立“人才伯乐奖”,对在本市人才培养、引进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三个更加”人才政策也提出优化引才伯乐奖的要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和“三个更加”人才政策的职责分工,“引才伯乐奖”的责任部门为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二)奖励对象、条件和标准。
1.聚焦高精尖缺人才引进激励,对用人单位进行奖励。
用人单位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奖励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每新引进1名(个)人才(团队),并依托该单位申报入选国家重大引才工程,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二是每新引进1名(个)人才(团队),并依托该单位申报入选广东省重大引才工程的人才(团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用人单位每年获得本条款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聚焦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引才激励,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引才进行奖励。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引才的奖励分为两类。
(1)新引进我市高端紧缺岗位清单内人才。设立依据是:“三个更加”人才政策提出“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未来产业等领域,突出市场需求导向,分类分档确定高端紧缺岗位清单,对企业聘用清单内人才给予补贴”。同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每年获得本条款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新引进全球知名高校博士、硕士等优秀青年人才的奖励。设立依据是:落实我市“鹏城孔雀计划”中关于“优化拓展‘引才伯乐奖’的要求,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引进全球知名高校博士、硕士等优秀青年人才,并给予引才奖励”的要求。同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每年获得本条款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聚焦社会力量引才激励,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产业园(孵化器)运营主体、赛事承办机构、个人引才符合要求的予以奖励。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精尖缺人才、重点团队以及高端紧缺岗位清单内人才的予以奖励。同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获得本条款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同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获高端紧缺岗位清单人才引进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社会组织。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助力其会员单位引进各类人才,设立相应奖励。考虑社会组织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同,属于非专业引才机构,一般不会单独订立人才引进的服务合同,故在申报“引才伯乐奖”时,不单独申报和获得奖励,需与会员单位一同申报,奖励金按照与会员单位各50%的方式分享奖励金,同一社会组织每年获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产业园(孵化器)运营主体。为充分发挥产业(创新/创业)园(孵化器)运营主体引才的积极性,助力各类用人主体引进人才,设立相应奖励。考虑产业(创新/创业)园(孵化器)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同,属于非专业引才机构,一般不会单独订立人才引进的服务合同,故在申报“引才伯乐奖”时,不单独申报和获得奖励,需与园内用人单位一同申报,奖励金按照与园内单位各50%的方式分享奖励金,同一产业园(孵化器)运营主体每年获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赛事承办机构。“以赛引才”可吸引国内外优秀创新创业人才集聚深圳,为了鼓励市级赛事承办机构做好赛后人才(项目)对接落地工作,让国内外优秀创新创业人才能扎根深圳,设置了赛事承办机构促进项目落地深圳的奖励。每新引进1个参加该项赛事并获奖的市外(含国境外)团队(项目)落地深圳且正常经营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规定同一赛事承办机构每年获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5)个人引才。“以才引才”“以才聚才”是针对性引进高精尖缺人才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为我市引才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经各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给予8000元一次性奖励。
(三)实施程序。
聚焦政策可持续性,“引才伯乐奖”定期开展。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结合实际,每年根据《实施办法》制定申报指南对外公开发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将建立奖励引进人才成长跟踪评估机制,及时调整奖励实施范围,并根据需要适时开展绩效评估。
四、发文方式
本办法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印发。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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