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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关于《深圳市大鹏新区山地户外运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大鹏新区山地户外运动管理,保障参与者人身安全,促进山地户外运动健康有序发展,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起草了《深圳市大鹏新区山地户外运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保证《暂行办法》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意见反馈途径
联系电话:0755-28333720
联系人:张小姐
电子邮箱:zhangqianqian@dpxq.gov.cn
通信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奔康工业园区A8栋318室(邮编:518119)
二、意见反馈时间
2025年3月20日至4月20日。
欢迎社会各界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山地户外运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大鹏新区山地户外运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 2025年3月20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山地户外运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大鹏新区山地户外运动,促进山地户外运动安全、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经深圳大鹏半岛国家地质自然公园管理处、市级自然资源保护区管理处等部门公示的可对公众开放区域内开展的山地户外运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山地户外运动,是指在山地、丘陵等自然地带进行的全民健身、休闲娱乐为目的的户外活动项目,包括登山、徒步穿越、溯溪、定向越野等,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坚持政府规范引导、行业自律、公众自觉的原则,实行分区、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章 山地户外运动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山地户外运动管理工作;负责推动建立户外运动信息平台,制定分区、分类、分级管理标准并对外公布;监督指导社会组织、户外运动协会等开展山地户外活动,完善服务网络及行业自律。
新区综合办公室负责提出山地户外运动新闻发布工作意见,指导相关单位有序开展山地户外运动突发事件的舆情应对及新闻发布。
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根据新区财力和工作实际需求,统筹做好相关工作经费保障。
新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参与综合应急救援任务,督促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在山地户外活动路线和关键节点,设置警示牌和救援标距桩等完整标识系统,完善公共配套服务;提醒游客切勿擅入危险区域,并加强巡查。
新区群团工作部门负责探索打造集户外运动推广、旅游生态资源宣传、生态环保行动、户外公共安全宣导和户外应急救援服务等为一体的“户外+环保+救援”综合志愿服务体系。
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区域土地规划,保障户外运动基地、体育产业园区的用地需求;协助配合发布自然保护区规划,做好相关法规宣传,引导户外运动爱好者依法依规进入自然保护区。
新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环保宣传,增强游客环保意识;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大鹏公安部门负责强化接处警工作,做好救援警情先期处置;强化公安山地救援队伍应急联动,提升公安山地救援力量建设。
各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加强对辖区景区和户外运动集聚区的日常巡查,督促各相关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劝导市民安全、理性参加山地户外运动;配合建立新区二级专业救援体系;做好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抄送有关部门处理。
新区民政、教育、城市建设、水务、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按职责做好山地户外运动管理各项工作。
第五条【委托管理】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山地户外运动的安全进行管理,促进山地户外运动健康持续发展。
第六条【行业组织】支持新区山地户外运动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经营者、组织者、参与者应严格遵守行业制定的服务标准,提升专业化、品质化服务。
第七条【信息平台】户外运动信息报备平台应公布山地户外运动资源名称、地理位置、气候条件、风险等级、安全警示、配套设施、交通信息、应急救援等信息。
第八条【多元参与】鼓励山地户外运动组织依法依规参与山地户外运动体系建设,包括山地户外运动公共设施建设、救援志愿者、公共安全教育、专业知识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九条【信息安全责任】通过户外运动信息报备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山地户外运动管理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 山地户外运动规范
第十条【责任主体】山地户外运动的组织者是山地户外运动安全第一责任人。
山地户外运动的组织者是指对活动开展产生重要作用或组织作用的人,包括发起人、召集人、策划人、收益人、领队等。
第十一条【组织资质】山地户外运动组织者应配备经专业训练并取得相关行业协会认可的相应户外运动领队或教练资质。领队或教练应具备良好的责任意识、组织能力和救生技能。
第十二条【行前报备】山地户外运动组织者应配置达到确保队伍安全的领队数量,按照新区分级分类管理要求,主动在户外运动信息报备平台进行行前报备,登记内容包括人员数量、活动线路、行程计划、装备情况、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活动控制】山地户外运动组织者在开展户外活动时,应全程参与活动并做到以下事项:
(一)制定行动计划、进行行前报备,做好装备、饮水、食物、药品等准备;
(二)行前对参与者进行必要的身体与经验审查,进行山地户外运动基础知识培训、安全宣传、环保防火教育、带领参与者做热身运动;
(三)行进时,根据参与者体力情况,控制行进速度,安排休息和补充能量;
(四)约束参与者行为,禁止参与者擅自离队;
(五)根据天气变化,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参与者全部安全撤离;
(六)遇突发危及参与者人身安全的情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险情申请救助,并在不危及自身及其他参与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处置措施,等待救援时,也应采取措施保障其他参与者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参与者责任】山地户外运动参与者应主动、充分了解山地户外运动风险,选择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户外运动项目,选择有资质的户外运动组织,并根据组织者的要求做好行前准备,禁止单独出行。
活动中,参与者应按照组织者的指引行进和休息,不得随意改变行进路线和时间。
第十五条【环保义务】山地户外运动过程中应保护生态环境,不采摘植物,不捕捉动物,不扔垃圾,不得刻画文字和图案,户外活动后及时摘除本次活动路标并清理活动产生的垃圾。
第十六条【防火义务】开展山地户外运动应注意火情防控,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第四章 山地户外运动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安全宣传】新区各有关部门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加强山地户外运动安全宣传。鼓励中、小学校增加山地户外运动安全与应急知识课程。
第十八条【救援系统】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单位协调建立和完善山地户外运动专门应急救援队伍和人才库,搭建新区和办事处的二级救援体系。
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部门、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部门应引导建立健全山地户外相关社会救援组织,并纳入新区应急救援系统。
第十九条【培训演练】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或督促行业协会举行山地户外运动应急知识讲座、技能培训、经验交流、实践演练等,提高救援队伍及户外运动参与者的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部门应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条【购买保险】山地户外运动组织者应为参与者购买符合山地户外运动特点的保险,鼓励参与者自行购买意外保险。
第二十一条【社会救助】鼓励公民对遇险人员主动进行救援。符合见义勇为认定条件的,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部门、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协助其向见义勇为基金会申请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费用承担】因自身重大过错致使遇险情形发生,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组织者及相关人员应承担以下全部或者部分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包含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劳务、院前救治、交通、后勤保障、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及其他因救援产生的合理费用。
劳务费用是指非行政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当次救援应予支付的劳务报酬。
院前救治费用是指对身体受到损伤的旅游者实施救治产生住院前的医药费、诊疗费。
交通费用是指为保障救援需要进行运输产生的车辆等费用。
后勤保障费用是指为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需要产生的食宿、物资消耗等费用。
第三方救援费用是指第三方救援力量为当次救援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相关费用有核定标准的,按照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根据实际产生和消耗确定。
第二十三条【费用核定】救助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行业协会会同救援实施单位和相关专业救援机构遇险情况进行调查,形成搜救报告及救援费用核定书。
形成救援费用核定书后三个工作日内,由行业协会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需承担救援的费用金额、履行途径及期限。收取救援费用后,由行业协会开具发票(或票据)。
应支付而拒不支付救援费用的,由行业协会依法追偿。
协会收取的救援费用应支付给实际救援组织或机构,实际救援组织或机构可以将救援费用捐赠给大鹏山地救援机构。
救援费用来自大鹏新区应急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争议解决】行业协会、相关当事人对承担救援费用产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五条【免责与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援行为造成被救援者损害的,救援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参与救援活动的人员在救援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且有受益人的,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六条【依法处罚】山地户外运动组织者及参与人员违反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等管理规定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及时】本办法中的“及时”是指有规定时限的,按照时限处理,没有规定时限的,在情况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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