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论坛

搜索 高级搜索
百宝箱
 注册 | 找回密码
查看: 1332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车险不陪交通费是骗局,连保险协会和金融监管都被骗了

Rank: 3Rank: 3Rank: 3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5-2-5 09: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马上注册,知更多事,识更多人,玩转大深圳!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关键词:机动车 交通事故 替代交通费 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 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常见民事纠纷。其中无人员伤亡的轻微财产损失事故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类型,一般处置流程是报警定责,报保险立案,送厂维修,取车。但因为保险责任范围的原因,仍然有很多费用需要当事双方自行承担。而其中替代交通费用纠纷几乎是所有类似案件的必然诉求内容,且极容易引发小额诉讼并导致浪费司法资源。
替代交通费的承担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替代交通费的承担情况根据裁判文书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相关判决文书,大部分案件中的交通费是基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而提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以替代性交通工具为关键字搜索后,则发现大量小额诉讼标的(1万元以下)的相关案件。在当事人主张并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都予以了支持。同时,还有案件单纯地请求支付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如(2024)粤0113民初16783号。(2017)粤1971民初21458号虽然同时主张了维修费和替代性交通工具费,但总标的额不到600元。类似案件将严重占用司法资源。
替代性交通费的损失性质而在实务中,当事人之所以拒绝赔付替代交通费,是基于已经购买交强险或三责险。从判决文书载明的保险公司对此的答辩意见来看,普遍理由是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三)项及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属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对方停驶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在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释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责。说明法院审理意见普遍同意,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释明保险条款主张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属于间接损失中的停驶损失。
但未充分释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2024)粤0282民初1050,法院认为,“替代性交通费XX元,属于原告龚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损的合理财产损失,不受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的定性影响,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对于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抗辩,但免责条款中未列明替代性交通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该条免责条款尽到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被告某某赣州分公司及某某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均抗辩该费用属于间接财产损失,不予赔偿,理由不正当,本院不予采纳。”
从以上两种观点来看,法院对于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属于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直接定性,而是由保险公司举证其释明的间接损失里包含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否则,该费用属于合理损失,责任一方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
替代性交通工具费是停驶损失吗?从以上审判实务中来看,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是否属于间接损失,需要有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的充分释明。否则,根据一般文义,不能直接等同于将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包含在停驶造成的间接损失中。
且从文义解释来看——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上述所列叙的间接损失类型,与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不具有内容一致性,即将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解释为停驶损失,无法与停电、停水等损失相类比。
故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绝承担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依据,理由并不充分。
由审判实务而言,讨论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属于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已然无义,它就是合理损失,就是责任方和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
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之争[size=21.3333px]《民法典》并未将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类型限定在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也未特别说明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定义。那么,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属于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就是一个单纯的法理问题。
那么,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属于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呢?综合以上叙述,大约可形成以下三个观点。
一种观点显然就是保险公司立场,属于间接损失。但这种观点在法理上显然不成立。法理认为,间接损失体现为可得利益损失,但替代性交通费用是财产利益减损,是受害人直接对外支付,不符合间接损失的特征。
另一种观点认为,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属于交通事故后必然产生且基本确定的损失。且根据法理,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损,而替代性交通费用符合这一特征,应当属于直接损失。
第三种观点是法院实务观点,经过保险公司明确释明的情况下,可以将替代性交通费用认定为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但未释明的,保险公司不得免责。(但这只是处理纠纷时的折中方案,显然不能作为常态)
你怎么看呢?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快速回复主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111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