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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原则要求,罚过相当——行政处罚的力度应当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要求,
(四)依法合理设定罚款数额。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限额设定一定数额的罚款。部门规章设定罚款,要坚持过罚相当,罚款数额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严的要严,该轻的要轻。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罚款规定的,部门规章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且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超过上述限额的,要报国务院批准。上述情况下,部门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需要继续实施其所设定的罚款且需要上升为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请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本通知印发后,修改部门规章时,要结合实际研究调整罚款数额的必要性,该降低的要降低,确需提高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限额范围内提高。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依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闯红灯,记6分,罚款200元。请问,不礼让行为既然是扣3分,为什么深圳设置的罚款额度却要高于200元呢?
请问,这是否违法了过罚相当的行政法原则,违反了依法合理设定罚款数额的国家规定?
以上,只是一个实例,查阅深圳的道路交通违法处罚规定会发现,还有很多不合理的畸高的处罚数额。
比如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的,北京的规定是罚款20,而深圳居然是罚款2000元,100倍啊!
比如首违免罚,第6项要求机动车注册或变更登记满24个月,这相当于购买新车违法的,不能申请免罚。而这部分驾驶员反而是新手。如此设置的要求,不也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教育为主的处理原则吗?
强烈要求,对深圳道路交通违法处罚的相关规定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使其符合行政法原则,不得超出国家规定幅度,不得增加市民公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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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有独立立法权,是国家给予的。基于深圳属于经济特区,有特区独立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