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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其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设立依据为《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项。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删除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为与上位法做好衔接,市水务局将《管理规定》的对应条款进行了修改并报我局审查。经初步审查,我局形成《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为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人士可以在2024年8月2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市司法局官网“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路72号天平大厦1616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xiaosy@sf.sz.gov.cn。
附件: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深圳市司法局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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