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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1日上午,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蛇口中队民警在蛇口新街与湾厦路交汇十字路口处拦截湾厦路自北向南和蛇口新街自东向西的非机动车,并以相关骑车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89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5条第2款第9项中关于非机动车使用机动车道,对骑车人予以50元罚款。以上“执法”存在以下明显瑕疵:
湾厦路自北向南是一条单向机动车道,右侧还有一条人行道。根据本人现场观察,在进入湾厦路北向南方向路口并无悬挂任何非机动车道路交通指示标识,人行道上也无标示非机动车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中就“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该处骑车人借道机动车道靠右骑行并无违法,现场交警的处罚无合法依据;
蛇口新街自东向西为双机动车道,并有人行道。在路口虽悬挂有非机动车道交通指示标识牌,但是地上无划分非机动车道。本人现场观察因为人流较多,人行道较窄,大多数非机动车选择借道机动车道最右侧骑行,本人认为情有可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但是,现场交警对于该违法行为的处罚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九)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中顶格予以50元处罚,而不是责令改正或处警告,本人认为有失公允,没有做到以人民为中心,有滥权嫌疑。
据本人调研了解,在蛇口新街和湾厦路交汇处长期且频繁有南山大队蛇口支队交警在该处进行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执法”,我身边多名蛇口居民都接受过该处处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中“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情况和公众意见,依据职责分工,及时增设、调整、更新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我认为,相关部门应该就该处交通参与者安全高效通行制定改进方案,而不应该以罚代管,更不应该只罚不管。尤其是再次提出在“湾厦路自北向南并无非机动车道划分”前提下仍然妄然“执法”并对骑行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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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二张图片来看,罚款并无问题,即使有自行车挡路,剩下目测还有一米的通行空间
没有条件设置单独非机动车道的,人行道即非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路保证你有路走,并不保证你能开得飞快。即使是机动车也会受到限速,红绿灯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