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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szbbs.sznews.com/thread-4049901-1-1.html
因该裁判文书网上可查询下载,故未提供原文件。
裁判文书显示: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属于业主共有。本案,大地通公司确认涉案房产由小区架空层改建而来,没有《房地产证》,大地通公司亦未举证该改建取得相应规划、报建许可。由于小区架空层依上述《物权法》之规定属松泉公寓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该改建行为侵害了松泉公寓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大地通公司或深圳石化房地产有限公司均不能合法享有涉案房产的所有权。鉴于大地通公司将架空层出租侵害松泉公寓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权,
文中提到的架空层为: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松泉公寓菜市场首层2#,建筑面积304平方米。
依据以上法院判决:松泉公寓小区业主的全体合法权益被大地通物业侵占长达17年,相信此种情况在深圳乃至全国都极其少见。呼叫各部门联合清查,还全体松泉公寓业主一个合理的说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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