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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住房租赁条例》已经2025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截止至今天8.18,距离条例施行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现也没看到深圳各部门对该条例是否有补充及解读。
在可能涉及到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和深圳市不动产相关官网也没找到对应的条例或者文件。
一、Q: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请问归集到地方,到底是那个部门来监督及管理?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是否会影响市场的自主定价?政府会出具指导出租价格?根据深圳市统计局2024年深圳统计年鉴第19-3 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21-2023年)表格第三项2023年居住支出12990.05元,12990.05/12=1082.5041元(实际指的是2023年的),现行租房支出肯定是超出这个价格的。 二、Q第九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拟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并配合承租人依法查询、核实拟出租住房有关信息; 现在很多城中村是没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对应的材料的,如果承租的不是城中村或者是有产权登记的,那相对的租金价格肯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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