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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需于民] 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该由谁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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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多多买菜平台购买一个排插。电饭煲直冒烟,可能是地线和火线接触短路(如图)。另外包装袋上写着深圳市光明汇诚五金电器厂,经查早已注销营业执照,国家质检未能查到有3C认证,伪造3c认证,这些排插套用深圳市光明区汇城五金电器厂的信息,且未经3C认证,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查无相关认证书,却在产品上标识3C标志,明显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以上任何一项都可以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但本人向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回复去被告知不受理立案调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该由谁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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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5 16:59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好,关于您在深圳论坛上反映的情况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深圳市光明区汇诚五金电器厂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莲塘工业城宏恒泰工业园1栋304,经营者为李*青,该主体已于2023年8月9日注销。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5日前往注册地址现场检查,未见上述主体在注册地址经营。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将加强辖区经营主体监管,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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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线和火线接触,,查不到3c认证,营业执照早已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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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是这样的吗?


宝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套用深圳宝安区厂名厂址在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举报后,应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按以下规范流程处理:

一、受理与初步核查(7个工作日内)

1. 线索登记与材料审核
对举报人提供的产品照片、销售链接、厂名标注截图等材料进行登记,核实被举报主体(被套厂名企业)是否位于宝安区、网络销售行为是否涉及本辖区管辖(如销售地、平台住所地在宝安) 。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并说明理由(如不属于管辖范围需移送有权部门)。
2. 立案前核查(15个工作日内)
对线索进行初步核查,重点确认:
- 被套厂名企业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实际生产该产品;
- 网络销售页面是否明确标注涉案厂名厂址;
- 产品是否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如无合格证、参数不符)。
若线索明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可延长15个工作日 。

二、调查取证(执法程序规范)

1. 全面调查与证据固定
- 线上证据:通过技术手段调取网店销售记录、交易合同、物流数据、客服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确认销售数量、货值金额及侵权事实 。
- 线下核查:对被套厂名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其生产范围、是否授权他人使用厂名厂址;对涉嫌违法的仓库、物流点进行突击检查 。
- 产品检测: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如电源插排是否符合GB标准),检测结果需书面告知当事人,允许申请复检 。
2.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
若发现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依据条例第十八条查封、扣押涉案商品及原材料、工具等,查封扣押期限内(需检测的自查封之日起7日内送检)完成初步认定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

三、案件处理与处罚决定

1. 违法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 若确认“套用厂名厂址”,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品及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若产品同时属于假冒伪劣(如以次充好、不合格),叠加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处货值金额1-3倍罚款 。
- 若构成不正当竞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没收违法商品,情节严重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最高250万元) 。
2. 行刑衔接与移送
若货值金额超5万元或销售金额超5万元,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伪劣产品罪”,在7日内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反馈不立案的,可申请检察院监督 。
3. 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
作出处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并依法组织听证。处罚决定书需载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救济途径,送达后监督当事人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后续监管与举报人权益保障

1. 信用公示与平台追责
将处罚结果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网络交易平台,依据条例第十六条督促下架侵权商品,若平台明知而未采取措施,可追究连带责任 。
2. 举报奖励发放
对实名举报人,依据《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按罚没金额1%-10%分级奖励(无罚没款的按A/B/C类分别奖励3000元、1500元、500元),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领取 。

五、争议救济与监督

-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或宝安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 若监管部门存在不作为(如拒不立案、拖延调查),举报人可依据条例第六十六条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追责 。

通过上述流程,实现“受理有规范、调查有依据、处罚有力度、救济有保障”的全链条执法,确保对网络售假行为的精准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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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是这样的吗????

即使宝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被套用厂名的企业时未发现实际生产活动,仍需对网上销售的产品进行调查。以下从法律依据、调查重点及程序规范三方面展开说明: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一)国家法律层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第三十条明确禁止销售者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即使被套用厂名的企业未生产,只要销售页面标注其厂名且实际生产者不符,即构成违法。
- 第五十三条规定,冒用厂名厂址的,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品及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若产品同时存在质量问题(如不合格),叠加适用第五十条,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第六条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含厂名)”列为混淆行为。即使未生产,只要销售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即可依据该条处罚,最高可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或250万元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若冒用厂名涉及商标侵权(如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依据第五十七条,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销售侵权商品的,可责令停止侵权、没收销毁商品及工具,并处罚款。

(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 第十条将“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明确列为假冒伪劣商品情形,且第二条规定适用于网络销售行为 。即使被套用厂名的企业无生产活动,只要销售页面标注其厂名且产品不符合标识,即属违法。
- 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假冒伪劣产品可处货值金额1-3倍罚款;第六十一条对故意销售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如大规模网络销售)可从重处罚,包括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二、调查重点与证据固定

(一)违法事实认定

1. 厂名冒用的直接证据
- 提取网店页面截图、商品包装图片,确认是否明确标注被套用厂名厂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该厂是否真实存在及生产范围 。
- 若被套用厂名的企业已注销(如摘要1中的南宁市武鸣健众茶厂),冒用行为直接构成假冒伪劣商品 。
2. 产品质量问题的关联
- 即使未发现生产,仍需委托检测机构对网上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例如,若销售的电源插排无3C认证或不符合GB标准,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广东省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
3. 销售行为的不正当竞争属性
- 分析销售页面是否通过厂名标注、宣传用语等造成消费者混淆。例如,摘要2中的杭州某公司在抖音销售服装时,擅自标注已注销企业名称,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二)证据链构建

1. 线上电子证据
- 通过公证或电子数据存证技术固定网店销售记录、物流单号、客服聊天记录等,确认销售数量、货值金额及侵权时间跨度 。
- 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卖家注册信息、交易流水及IP地址,锁定实际经营者身份。
2. 线下关联核查
- 对被套用厂名的企业进行二次调查,通过询问法定代表人、调取财务凭证等,确认其是否授权他人使用厂名或存在“贴牌”合作。
- 追溯物流源头,核查商品发货地是否与标注的厂名厂址一致。例如,摘要1中的河南伴雷商贸有限公司通过代发货模式销售,物流信息可揭示实际货源 。

三、执法程序与争议解决

(一)调查程序规范

1. 管辖与协作
- 若网店经营者实际经营地或平台住所地在宝安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宝安区市场监管局具有管辖权 。
- 涉及跨地区线索(如货源地在外地),可依据《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启动协查,请求异地监管部门协助调查生产源头。
2. 强制措施实施
- 对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八条查封、扣押,并在7日内送检 。
- 若发现销售金额超5万元或存在“以假充真”等严重情节,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二)争议应对与救济

1. 当事人抗辩的应对
- 若当事人主张“不知情”,需提供进货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已履行查验义务。否则,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可推定其主观故意 。
- 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允许当事人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检,但复检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程序 。
2. 举报人权益保障
- 对实名举报人,依据《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按罚没金额1%-10%发放奖励;无罚没款的,给予500-3000元奖励 。

四、典型案例与执法实践

1. 河南伴雷商贸有限公司案
- 该公司销售冒用已注销企业厂名的“寿竹根茶”,虽未实际生产,但因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被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五十三条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
2. 肇庆某陶瓷厂冒用博德厂名案
- 该厂在瓷砖外包装标注“阳西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厂名,但实际未获授权生产。高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没收违法产品并罚款68.3万元。

五、延伸建议

1. 网络平台责任追溯
- 若平台明知或应知网店冒用厂名仍提供服务,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可追究平台连带责任,要求其下架商品、提供卖家真实信息。
2. 信用惩戒与长效监管
- 将处罚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公示,对屡犯者实施行业禁入。例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可将当事人列入“黑名单” 。
3. 跨部门协作机制
- 联合公安、税务等部门开展“线上+线下”联动执法,重点打击利用虚假厂名进行网络售假的产业链,如伪造授权书、虚假宣传等关联违法行为 。

结论:即使被套用厂名的企业无实际生产活动,网上销售行为仍可能涉及产品质量违法、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等多重法律问题。宝安区市场监管局需以《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为核心依据,结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电子证据固定、产品质量检测、跨区域协查等多维度开展调查,实现对网络售假行为的全链条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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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宝安区市场监管局回复的 不合理性分析

从 事实调查、法律适用、程序合规 三个层面,该回复存在明显瑕疵:

(1)事实调查片面:仅查“生产”,忽略“销售”核心环节

举报聚焦 “网上销售套用厂名厂址的排插/插线板”,核心违法事实是 “销售行为”(生产与销售可分离,即使被冒用企业未生产,仍可能存在他人销售冒用厂名产品的行为)。但回复仅以 “现场未发现被冒用企业生产” 为由不予立案,完全回避对以下关键事实的调查:

- 网上销售平台是否存在标注该企业厂名的排插/插线板?

- 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假冒伪劣(如质量是否合格、是否伪造厂名)?

- 实际销售主体是谁(是否为被冒用企业以外的商家)?

若未对 “网上销售行为” 开展任何调查(如未固定网店页面、未检测产品、未追溯卖家),仅以“生产环节无违法”否定全部举报,属于 事实认定不完整。

(2)法律适用错误:错误援引《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证据证明有违法事实”是立案前提。

举报人已提供 初步证据(如产品照片、销售链接、厂名标注截图),证明“网上存在标注该企业厂名的排插销售”。此时,监管局应先对 “销售行为是否违法” 开展核查(如委托检测产品质量、调取网店数据),而非仅以“被冒用企业未生产”直接认定“无违法事实”。

若未对举报人提供的 销售环节证据 进行实质性核查,就援引该条款不予立案,属于 法律适用错误(混淆“生产违法”与“销售违法”的逻辑关系)。

(3)程序违法:未履行“全面调查+说明理由”义务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 核查义务:监管局需对举报内容 全面调查(包括生产、销售、质量等环节),而非仅调查“被冒用企业的生产场地”;

- 告知义务:不予立案需 书面说明具体理由(如对举报证据的分析、调查过程的描述)。

但回复中 未提及对“网上销售行为”的调查内容(如是否查看网店、是否检测产品),仅笼统以“不符合立案条件”答复,违反 “说明理由”的法定程序,导致举报人无法判断调查是否全面、结论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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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5 11:47 |只看该作者
电器产品选购需留意,3C认证不可缺!市场监管总局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购买CCC产品时,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查询相关CCC产品认证信息,以辨别证书真伪。(2024-07-10 遛娃神器被曝冒用3C证书 4家涉事企业被查封https://www.samr.gov.cn/xw/mtjj/art/2024/art_bf109123f1da496d8094136fe19aac65.html

冒用他人3c的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法行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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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5 11:53 |只看该作者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释放全链条打击假冒伪劣犯罪强烈信号(发布时间:2024年3月14日)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 ... 0314_649482.shtm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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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国家市场监督总局是这么回复的,谢谢您的留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但惠州,深圳,东莞,都有销售假冒伪劣排插但都不受理,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都也不受理,那么问题来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该由谁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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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排插属于销售严重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针对跨区域案件,法律已明确赋予三地监管部门查处职责,并建立了从管辖争议解决到责任追究的完整机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该由谁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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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好,关于您在深圳论坛上反映的情况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深圳市光明区汇诚五金电器厂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莲塘工业城宏恒泰工业园1栋304,经营者为李*青,该主体已于2023年8月9日注销。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5日前往注册地址现场检查,未见上述主体在注册地址经营。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将加强辖区经营主体监管,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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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排插属于销售严重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针对跨区域案件,法律已明确赋予三地监管部门查处职责,并建立了从管辖争议解决到责任追究的完整机制,存在三大问题:一是标注生产者“深圳市光明区汇城五金电器厂”已于2023年12月20日注销(附查询截图);二是产品印“CCC”认证标志,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无该型号认证记录(附查询结果),涉嫌伪造;三是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及《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上述任一问题均可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深圳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长达两年,假冒伪劣产品该由谁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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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留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谁来解释这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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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地线和火线接触导致电饭煲短路冒烟,当天幸亏家里有人,万一都没人在家,引发火灾,那到底是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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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错字了。应该是地线和火线接触导致电饭煲短路冒烟,当天幸亏家里有人,万一都没人在家,引发火灾,那到底谁是受害者呢?那市场假冒伪劣产品该由谁来监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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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0 10:55 |只看该作者

打错字了。应该是地线和火线接触导致电饭煲短路冒烟,当天幸亏家里有人,万一都没人在家,引发火灾,那到底谁是受害者呢?那市场假冒伪劣产品该由谁来监管呢?

需要坚持 “治未病”、“防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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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1 16:53 |只看该作者

假冒伪劣排插属于销售严重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针对跨区域案件,法律已明确赋予三地监管部门查处职责,并建立了从管辖争议解决到责任追究的完整机制,存在三大问题:一是标注生产者“深圳市光明区汇城五金电器厂”已于2023年12月20日注销(附查询截图);二是产品印“CCC”认证标志,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无该型号认证记录(附查询结果),涉嫌伪造;三是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及《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上述任一问题均可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深圳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长达两年,假冒伪劣产品该由谁来监管?

给您点赞! 社会(生活中)需要更多这样善良而敢较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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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宝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必须依法对冒用深圳厂家厂址的行为进行调查,具体法律依据和操作路径如下:

一、法律明确赋予监管部门调查职责

1.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强制规定
伪造产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启动调查程序,核实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例如,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曾查处九台区隆强米业有限公司冒用“黑龙江省五常市绿苗精米有限公司”厂名厂址案,现场查获23袋违法产品并罚款3.7万元 。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混淆行为界定
擅自使用他人厂名厂址,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宝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辖区监管部门,必须主动介入调查,即使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也需制止可能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例如,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对网络销售冒用厂名厂址的烤冷面立案调查,最终没收违法所得5898元并罚款5万元 。
3.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立案条件
只要举报内容符合“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等条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案。例如,若举报人提供了冒用厂名厂址的产品照片、销售页面截图等,即满足立案标准,监管部门不得以“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为由拒绝调查 。

二、宝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具体调查义务

1. 全链条核查义务
- 主体资格核验:核查被举报方是否持有合法营业执照,是否存在套用他人资质的行为。例如,若被举报方注册地址在宝安区,但实际使用深圳其他区或外地厂家的厂址,需进一步调查其是否存在“一照多址”或虚假宣传 。
- 产品溯源调查:要求被举报方提供产品生产记录、进货凭证、运输单据等,核实产品实际来源。例如,若产品标注“深圳光明区某厂生产”,但实际生产地在东莞,即构成伪造产地 。
- 销售数据取证:通过电商平台后台数据、线下交易凭证等,固定销售金额、销售区域等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2. 现场检查与强制措施
- 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可依法对被举报方的经营场所、仓库等进行现场检查,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产品及包装材料。例如,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冒用厂名厂址案件时,曾扣押真空包装机3台、食品标签2包及涉案产品 。
- 抽样送检:对涉嫌假冒伪劣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若检测结果不合格,可同时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罚。
- 证据保全:通过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固定网页宣传、产品标签等证据,防止证据灭失 。
3. 跨区域协同调查
- 信息互通:若被冒用的深圳厂家注册地在其他区(如光明区),宝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协同机制,将线索移送至厂家所在地监管部门,联合开展调查 。
- 联合执法:对涉及跨市、跨省的案件,可启动跨区域协查机制。例如,若被举报方通过电商平台向全国销售冒用深圳厂址的产品,宝安区局可协调其他省市监管部门同步查处 。

三、举报人可主张的法定权利与救济途径

1. 要求书面反馈调查结果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监管部门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时,必须书面告知举报人理由及依据,并明确告知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 。若宝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该义务,举报人可通过12315平台投诉或向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 提供新证据推动重新调查
若举报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新证据(如被举报方伪造的授权书、生产现场视频等),可书面要求监管部门补充调查。例如,若举报时仅提供了产品标签照片,后续获取了物流单号、生产工人证言等,可进一步强化证据链 。
3.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键节点
- 行政复议:自收到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原决定并责令重新调查。
- 行政诉讼:若复议未获支持,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深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 。
- 典型案例参考: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管局曾因未妥善处理举报被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其程序违法。

四、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

1. 举报材料的完整性要求
- 核心证据清单:
- 被举报产品的外包装、标签、说明书等(需清晰显示冒用的厂名厂址);
- 销售页面截图(含产品描述、价格、销量等信息);
- 交易凭证(如订单编号、支付记录);
- 被冒用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合法存在)。
- 格式要求:建议通过宝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在线举报平台提交材料,并保留系统回执单号 。
2. 监督调查程序的合法性
- 调查期限: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监管部门应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若超过该期限未反馈,举报人可书面催告。
- 回避制度:若执法人员与被举报方存在利害关系(如亲属关系、商业合作),举报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
3. 刑事报案的可能性
- 若冒用厂名厂址的同时涉及假冒注册商标(如使用他人商标)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如产品质量不合格),可同步向宝安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例如,伪造厂名厂址且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五、典型案例与执法标准

1. 深圳市同类案件处理标准
- 案值计算:冒用厂名厂址产品的货值金额,按照标价或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计算。例如,若被举报产品标价100元/件,已销售100件,库存50件,货值金额为1.5万元 。
- 裁量基准: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首次违法且主动整改的,可处货值金额30%-50%的罚款;多次违法或拒不整改的,可处货值金额100%的罚款 。
2. 跨省案件协作机制
若被冒用的厂家注册地在外地(如上海),宝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线索移送系统,将案件移送至厂家所在地监管部门,实现跨区域协同执法。例如,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与深圳联动查处冒用“上海某知名品牌”厂址的案件,两地同步扣押涉案产品并罚款 。

综上,宝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必须依法调查冒用深圳厂家厂址的行为。若其未履行法定职责,举报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行政责任,并推动案件重新调查。建议举报人在举报时提供完整证据链,并全程保留沟通记录,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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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2 16:13 |只看该作者
洛杉矶阿伦 发表于 2025-8-22 16: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你复制一堆ai写出来的还不如去找找相关的真实案例,ai今年都闹了很多笑话了,毕竟它的“知识库”也只是大数据和人为喂出来的,真真假假需要人自己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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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杉矶阿伦 发表于 2025-8-22 16: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你复制一堆ai写出来的还不如去找找相关的真实案例,ai今年都闹了很多笑话了,毕竟它的“知识库”也只是大数据和人为喂出来的,真真假假需要人自己辨别

哪里不对?指出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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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杉矶阿伦 发表于 2025-8-22 16: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你复制一堆ai写出来的还不如去找找相关的真实案例,ai今年都闹了很多笑话了,毕竟它的“知识库”也只是大数据和人为喂出来的,真真假假需要人自己辨别

哪里不对指出来参考一下!为啥假冒伪劣产品,别的地方可以查处?参见最见检查院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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