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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需于民] 租赁宝安工业园区厂房遭遇水电费刺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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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7 18: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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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深圳市裕*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裕*科技工业园)长期实施水电费违法加价行为恳请依法立案调查,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并予以严惩。

该园区违法行为:
一、恶意超出国家水价、电价标准,违法收取水费、电费
1、将非居民水费单价提高至8/立方米,远超深圳市规定标准
2工商业电价私自提高至平均约1.75/入驻的分表用户收取的总电费度数和金额远远高于其向供电局缴交的电费度数和金额,差价被非法侵占。
二、该园区的产量持平时,园区电表显示用电量波动达1-5万度。园区入驻分表缴费电量和金额与总表缴费电量和金额的比例不一致,金额显著偏大。
依据价格法电力法,转供电、转供水主体无权擅自加价,其所谓主体性质不能规避国家定价权限。

多收的水电费去哪里了?
退还了水费就可以免除违法责任了吗?
因为园区有损耗,就可以借此牟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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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3 09:04 |只看该作者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授权发布:
  尊敬的市民:
  您好!
  感谢您反映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裕兴科技工业园)长期实施水电费违法加价行为的问题,您的反馈我局已收悉,对此高度重视并第一时间开展整治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核查情况
  我局第一时间前往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处开展检查。 经核,对于水费问题,深圳水务公司供水到裕兴科技工业园,租户未实现抄表到户。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版),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属于政府定价的范围,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供水企业范畴,因此,该处水费不属于政府定价的范围。我局积极推动双方协商解决水费纠纷,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前期已向留言人公司(深圳问止中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相关水费。 关于电费问题,该处为工商业用电,深圳供电局供电到裕兴科技工业园,租户未实现抄表到户。依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402号)规定,取消了广东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工商业用电已不属于《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版)等规定的“政府定价”的范围。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因变压器等需要日常维修、维护、保养,电线老旧等造成损耗,以至平均每月电费产生亏损。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留言人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承诺书》,对电费相关事宜进行了合同约定。另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定义的电力生产企业或电网经营企业,亦未与南方电网签订转供电的协议。
  二、处置情况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暂未发现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违法收取留言人公司水费、电费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另外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和留言人公司还存在押金、租金、场地复原费用等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对于相关费用的纠纷,建议您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分歧。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后续,我局将持续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水电费违法加价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持续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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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8 15:06 |只看该作者
原本0.6元/度至0.79元/度的电费,产业园租户却要按照1.5元/度、1.7元/度缴纳,是原本电价的2倍!电费“刺客”不仅出现在承载生活的出租屋,也可能出现在关乎生产发展的产业园区。(来源:广州日报 2023-08-13)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74113221979559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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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8 15:17 |只看该作者
精准监督处置,严厉整治“水电费刺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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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4 09:51 |只看该作者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授权发布:
  尊敬的市民:
  您好!
  感谢您反映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裕兴科技工业园)长期实施水电费违法加价行为的问题,您的反馈我局已收悉,对此高度重视并第一时间开展整治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核查情况
  我局第一时间前往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处开展检查。 经核,对于水费问题,深圳水务公司供水到裕兴科技工业园,租户未实现抄表到户。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版),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属于政府定价的范围,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供水企业范畴,因此,该处水费不属于政府定价的范围。我局积极推动双方协商解决水费纠纷,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前期已向留言人公司(深圳问止中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相关水费。 关于电费问题,该处为工商业用电,深圳供电局供电到裕兴科技工业园,租户未实现抄表到户。依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402号)规定,取消了广东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工商业用电已不属于《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版)等规定的“政府定价”的范围。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因变压器等需要日常维修、维护、保养,电线老旧等造成损耗,以至平均每月电费产生亏损。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留言人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承诺书》,对电费相关事宜进行了合同约定。另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定义的电力生产企业或电网经营企业,亦未与南方电网签订转供电的协议。
  二、处置情况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暂未发现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违法收取留言人公司水费、电费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另外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和留言人公司还存在押金、租金、场地复原费用等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对于相关费用的纠纷,建议您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分歧。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后续,我局将持续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水电费违法加价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持续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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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4 12:3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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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核查情况
  我局第一时间前往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处开展检查。 经核,对于水费问题,深圳水务公司供水到裕兴科技工业园,租户未实现抄表到户。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版),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属于政府定价的范围,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供水企业范畴,因此,该处水费不属于政府定价的范围。我局积极推动双方协商解决水费纠纷,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前期已向留言人公司(深圳问止中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相关水费。 关于电费问题,该处为工商业用电,深圳供电局供电到裕兴科技工业园,租户未实现抄表到户。依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402号)规定,取消了广东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工商业用电已不属于《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版)等规定的“政府定价”的范围。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因变压器等需要日常维修、维护、保养,电线老旧等造成损耗,以至平均每月电费产生亏损。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留言人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承诺书》,对电费相关事宜进行了合同约定。另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定义的电力生产企业或电网经营企业,亦未与南方电网签订转供电的协议。
  二、处置情况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暂未发现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违法收取留言人公司水费、电费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另外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和留言人公司还存在押金、租金、场地复原费用等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对于相关费用的纠纷,建议您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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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费:
1、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7月18日、2025年7月21日在线和电话答复:该处水费属于政府定价,终端交的水费必须严格按照发改委定的价格执行,有任何加价都是违法的。
2、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07-17在线答复:对于水费问题,深圳市用水类别分别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及特种用水三类,均为政府定价。
关于电费:
1、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7月21日电话答复:裕兴科技工业园为转供电主体。电费直接交给供电局的是直供电,只要不是电网直供电的就都是转供电。转供电环节不允许任何加价,是否加价标准一是各个租户交给园区物业公司的总电费是否超过其交给供电局的总电费,只要超过即违法加价;标准二是其账单上是否列明电费单价超过其向供电局缴费价格,或有相关费用与电费挂钩,只要有相关名目即为违法加价。电价目录取消不影响“转供电环节不允许任何加价”的原则。发改委制定的价格政策是有效的并且是有约束力的,是规范园区退回多收款项的依据,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经营者具有强制约束力。
2、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7月18日在线回复:根据国家电价改革要求,深圳市工商业用户按交易类型区分为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简称“市场化用户”)与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简称“代购电用户”),根据广东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企业属于代购电用户,可以按照深圳供电局每月公布的“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代理购电用户电价表”向租户(分表用户)收取电费,同一周期内企业向各分表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应定期向全体分表用户公布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电费的发票凭证复印件,及同期各分表用户电量及电费分摊清单,接受分表用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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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4 12:3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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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核查情况
  我局第一时间前往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处开展检查。 经核,对于水费问题,深圳水务公司供水到裕兴科技工业园,租户未实现抄表到户。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版),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属于政府定价的范围,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供水企业范畴,因此,该处水费不属于政府定价的范围。我局积极推动双方协商解决水费纠纷,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前期已向留言人公司(深圳问止中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相关水费。 关于电费问题,该处为工商业用电,深圳供电局供电到裕兴科技工业园,租户未实现抄表到户。依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402号)规定,取消了广东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工商业用电已不属于《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版)等规定的“政府定价”的范围。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因变压器等需要日常维修、维护、保养,电线老旧等造成损耗,以至平均每月电费产生亏损。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留言人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承诺书》,对电费相关事宜进行了合同约定。另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定义的电力生产企业或电网经营企业,亦未与南方电网签订转供电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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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暂未发现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违法收取留言人公司水费、电费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另外深圳市裕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和留言人公司还存在押金、租金、场地复原费用等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对于相关费用的纠纷,建议您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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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第3类第2项,明确将“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并未限定仅适用于供水企业直接收费场景。无论终端用户是否抄表到户,是否直接由供水企业收费,均不得突破政府定价标准。政府定价的约束对象涵盖所有收费环节主体,包括代收费人(如物业、出租方等)。
2、“未实现抄表到户”不能免除裕兴科技工业园执行政府定价义务。水费是否适用政府定价,取决于水源是否来自公共管网(裕兴科技工业园水源为深圳水务公司),而非收费主体身份。工业园内部管网属于公共管网延伸,是否为“供水企业”不影响其行为应遵守政府定价的义务。其行为的定价合法性,取决于其是否执行公共管网供水的政府定价标准,而非主体性质。难道裕兴科技工业园水源不是深圳水务公司,是自己打井取水的吗?
3、以“非供水企业”为由否定政府定价适用性,但未解释转供水环节的合法性。若按此逻辑,任何二房东均可随意加价收费。
4、退还多收水费是该园区作为违法者的法定义务,退还水费行为恰好证明前期收费不合理,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定性。园区退还多收费用仅属民事纠错行为,不代表其收费模式合法。加价收水费的行政违法性不因事后退款消除,不能成为免除责任的依据,监管部门仍应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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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4 13:40 |只看该作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938号)规定,即使工商业目录电价取消,转供电主体(如工业园区)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仍须以电网企业向其收取的总电费为上限,并须按实际损耗合理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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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4 13:40 |只看该作者
转供电主体的法律义务源于其对公共电网电力的转售行为,而非是否与电网企业签订协议。转供电行为(如工业园区内部转供)属于终端用电管理范畴,仍需遵守电价监管规定,而非以 “未签订协议” 为由免除定价合规性。园区是否构成转供电主体,取决于是否实际向终端用户供电并收费(供电局仅抄表至裕兴科技工业园总表)。未与电网签约仅证明其转供电行为未经合法委托,反而坐实违规转供电性质,未经委托即属违规私自转供电,而非免除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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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4 13:41 |只看该作者
“损耗亏损”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与合理性证明。转供电损耗应基于实际用量按比例分摊,而非以“亏损”为由自行定价。裕兴公司若主张损耗,需提供变压器及线路损耗的具体计算依据(如第三方检测报告及分摊凭证、电费清单、损耗率公示),且损耗率不得突破政策上限,即收取所有租户的电费总额不能高于其交给供电局的总额,“亏损”不能作为违法加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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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5-7-24 13:42 |只看该作者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约定”不能对抗价格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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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4 13:49 |只看该作者
一、恳请贵局公开调查情况,裕兴科技工业园每月向所有租户共收了多少电费,向供电局共缴交了多少电费?是否从中牟利?这本就是该工业园区每月应尽的义务。
二、恳请贵局公开认定该园区电费亏损的证据,总共亏损了多少,如何计算亏损的,损耗总共是多少,每个月分摊给我公司的是多少,其他租户如何承担的损耗?
三、恳请贵局公开认定该园区水费不是政府定价的证据,其水源来自哪里?法律依据是什么?为什么发改委制定价格并明确回复所有类型的水费都是政府定价,该园区的水费不是政府定价?该园区特殊在哪里?
四、恳请贵局详细列出裕兴科技工业园长期实施水电费违法加价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执法的具体法律依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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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5-7-24 15:03 |只看该作者
ssosso1

看看,违法成本多低,打官司你得耗个一两年

提高全社会的法治理念,促使企业和公民乐于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而非轻易诉诸法律。只有构建争议多调解、少诉讼的社会氛围,才能真正降低企业和社会的成本,减轻司法负担,保证司法公正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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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4 15:54 |只看该作者
ssosso1

看看,违法成本多低,打官司你得耗个一两年

提高全社会的法治理念,促使企业和公民乐于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而非轻易诉诸法律。只有构建争议多调解、少诉讼的社会氛围,才能真正降低企业和社会的成本,减轻司法负担,保证司法公正高效。

确实水电费加价本来就是依职权执法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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