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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某日在罗湖东湖路和东晓路的交叉口,举着黏糊糊的冰淇淋包装盒往山湖居方向暴走十分钟都没找到一个垃圾桶扔,以前路口和路边都有的,随即写了封投诉信在公众号的“民意速办”平台,投诉不合理撤销垃圾桶导致垃圾无处可扔的事情,东晓街道办事处回复了,洋洋洒洒写了领导关于垃圾分类的讲话,并跳跃式地列举了《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的内容,然后说综上所述居民分类投放垃圾如何如何,推动无废城市工作。。。
我表示震惊,街道办连简单的逻辑都理不清,路面垃圾桶的有无是基础,没有垃圾桶扯什么分类,为什么能理直气壮地用后续环节的规定(分类)来否定前置条件(垃圾桶存在)。在这里偷换什么概念??
因此我在对回复的评价提到了这个逻辑错误,结果过几天发现这个投诉已经被完结,对评价质疑的回复是“非常抱歉本次服务未能让您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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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顾四周,目力所及的范围内没有垃圾桶,我会毫不犹豫地随手扔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