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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需于民] 罗湖区翠竹街道新港鸿花园住户堵塞消防通道并在楼梯间私装摄像头侵犯住户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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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7 12: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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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湖区翠竹街道太安路128号新港鸿花园钻石居C座 9和10楼之间的消防通道被90*住户私人物品堵塞,该住户每天在此处吸烟,给我们C栋所有住户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多次投诉一直无果,C栋所有业主和住户要求其清理消防通道并禁止其在此吸烟!详见附图!
2、该住户在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侵犯全体住户们隐私C栋所有住户要求其拆除!详见附图!
微信图片_20250707121401.jpg 微信图片_20250707121407.jpg 微信图片_20250707121534.jpg 微信图片_2025070712141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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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
发表于 2025-7-9 18:09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所反映的情况我街道已收悉。接报后,我办工作人员立即会同物业现场进行处置。经核查,现场存在堆放杂物占用疏散通道的情况。由于该住户不在家,我办已要求物业通知该住户进行清理,确保通道畅通。关于私装摄像头问题,经向公安部门了解,派出所已于近期进行了现场核查,由于摄像头主要朝向楼梯间公共区域,公安部门答复不涉及侵犯其他住户隐私问题;如有疑问,也可径向公安部门咨询。感谢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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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人太恶心!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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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1 14:07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所反映的情况我街道已收悉。接报后,我办工作人员立即会同物业现场进行处置。经核查,现场存在堆放杂物占用疏散通道的情况。由于该住户不在家,我办已要求物业通知该住户进行清理,确保通道畅通。关于私装摄像头问题,经向公安部门了解,派出所已于近期进行了现场核查,由于摄像头主要朝向楼梯间公共区域,公安部门答复不涉及侵犯其他住户隐私问题;如有疑问,也可径向公安部门咨询。感谢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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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7月11日,上午特意走楼梯看了一下,该住户家有人,但投诉前后并未见任何整改,希望相关部门不要走形式主义! 微信图片_2025071114015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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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1 14:11 |只看该作者
今天是7月11日,上午特意走楼梯看了一下,该住户家有人,但投诉前后并未见任何整改,希望相关部门不要走形式主义!
不要把老百姓的安全财产不当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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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7 17:32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所反映的情况我街道已收悉。接报后,我办工作人员立即会同物业现场进行处置。经核查,现场存在堆放杂物占用疏散通道的情况。由于该住户不在家,我办已要求物业通知该住户进行清理,确保通道畅通。关于私装摄像头问题,经向公安部门了解,派出所已于近期进行了现场核查,由于摄像头主要朝向楼梯间公共区域,公安部门答复不涉及侵犯其他住户隐私问题;如有疑问,也可径向公安部门咨询。感谢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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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私人可以在公共区域装监控吗?如果可以是不是老百姓可以随意在公共区域安装监控呢?如果是小区物业统一安装监控,我们所有小区业主也双手赞成!希望相关部门要积极处理百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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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自己装监控,只能照室内,如果在楼道只能覆盖自己家的入户大门。超出范围,只能由物业服务部门来做,否则属于侵权。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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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2 14:26 |只看该作者
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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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3 14:02 |只看该作者
“由于摄像头主要朝向楼梯间公共区域,公安部门答复不涉及侵犯其他住户隐私问题”——答复的这句明显欠妥,基层还是应该提升专业技能。
依据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六条,楼道属于公共区域,应该是由公共部门安装摄像头。作为个人,没有该区域的“安全防范义务”,无权安装摄像头,如果不改正,可最高5000罚款。
第九条 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仅限于对该场所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安装,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拒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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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4 09:01 |只看该作者
你们小区能进去吗?我去把它拿到大鹏这边来废物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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