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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只想要深圳市人力资源局给个正面回复
事情是这样的本人于2021年5月10日入职华*建筑深圳分公司(现更名北京*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入职前的招聘面试的邮件都是北京*地给本人发送的。入职3天后北京*地指使本人与一家注册地在厦门的劳务派遣公司(外企德*人力资源服务福建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倒签电子《派遣劳动合同》的方式,设立形式上的派遣合同,隐藏北京*地和本人的真实劳动关系,帮助被北京*地规避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排除劳动者与其正式职工同工同酬权利,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于2024年5月结束合同,本人开始维权发现外企德*人力资源服务福建有限公司虽在福建有劳务派遣资质,但跨区域在深圳市开展派遣业务并未在当地注册分支机构,亦未在用工所在地区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许可。《派遣劳动合同》上载明“项目所在地”,规避用工所在地行政部门监管。被申请人一、五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载明:服务费35元/人/月,明显低于市场价且价格异常。本人就异地的劳务派遣公司并未在深圳有分支机构也未向深圳市的劳动部门及人设部门备案就开展业务是否合法,有无逃避监管通过民意速办在4月10日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局发问,然后转给了罗湖区人力资源局。罗湖区人力资源给于的回复是:尊敬的市民:
您好,关于您反映相关问题我局已收悉,对此,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相关调查处理工作,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我局已于4月15日与您电话联系说明情况。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许可审批单位为经营单位所在地,而非派遣用工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十九条关于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合规的情况下,可以跨地区派遣劳动者。
因此,外省具有劳务派遣资质且在深圳没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可以在深圳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且无需在深圳进行备案或许可。
如您对答复情况存在疑问可直接拨打我局咨询电话:25435802。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4月18日
对于这个答复本人表示不满,之后询问了相关的专家他给了我一个法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 粤人社规〔2020〕43号。第五条:五)建立异地劳务派遣业务管理联动机制。各地要加强异地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的,按此规定办理;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用工所在地人社部门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备案信息实时共享机制,将之纳入监管范围。在本省辖区范围内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跨市、县(市、区)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输出地人社部门要加强跟踪监管,负责将劳务派遣单位及其输出劳务派遣人员信息与输入地人社部门实时对接共享:输入地人社部门要将从异地输入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情况纳入监管范围,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输出地人社部门通报。
现在请深圳市人力资源局给我一个书面回复,他们到底有没有资质派遣,有没有逃避当地监管。他们有派遣资质不错,是异地(外省)县区级行政部门颁发的,来深圳市开展业务,以我得理解他们先要去市场监督局办理一个工商登记,再向劳动局,人力资源局,备案许可然后再拿分支机构去做一个纳税登记。方可进行劳务派遣业务。属于市场监督局和业务直属监管部门双重监管。
需要素材我可以提供给你们,只要你们去查。本人胡*文联系电话139****7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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