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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需于民] 宝安一汽车服务中心洗车优惠卡以过期为由不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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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9 11: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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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下午,我老婆在下十围路看到有推销人员在销售风*汽车服务中心洗车优惠卡,价值50元,可享受三次洗车服务。推销人员还跟我老婆说,以首次洗车的日期起一年内有效。我老婆当时就以50元的价格微信扫码购买了一张优惠卡。

2025年4月18日,当我开车到该服务中心洗车时,该服务中心的老板以优惠卡已过期为由拒绝提供洗车优惠服务。

4月21日,我通过民意速办小程序向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也到了现场进行调查了解情况,但该中心老板为了推卸责任,说那些优惠卡不是该商家售出,该卡片涉嫌是原第三方地推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销售,该中心不予承认该卡片的合法性。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的工作人员不作深入调查,就认为该中心老板所说是事实,举报者(我)提供的证据(实体卡片正反面、消费记录、同小区业主受该中心欺骗的聊天记录……)不足。

现在整个事情聚焦的核心就是:风*汽车服务中心不承认该卡片是该中心售出,而市场监督管理局也认为该中心没有过错。针对这个问题,我想质问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风*汽车服务中心:如果该卡片不是该是中心授受地推公司售出,为什么2024年底有车主持该卡去洗车却没有遭到拒绝?

经我了解,我居住的小区也有业主购买了这张卡,也享受过一次或两次洗车优惠服务,但后来也同样以卡片过期为由拒绝提供服务。我持该卡去洗车,该中心也从未质疑过该卡的合法性,只是说卡片过期。所以现在该中心收取了消费者的钱却不提供洗车服务,便推托说是地推公司所为,跟该中心无关。最可气的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只听该中心老板一面之辞,没有给消费者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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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5 11:22 |只看该作者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授权发布:
  关于该市民5月9日在深圳论坛发布“宝安一汽车服务中心洗车优惠卡以过期为由不提供服务”的情况,我局高度重视并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查,经查,该市民所购买的优惠卡是由第三方人员(微信消费凭证显示“扫二维码付款-给体育运营-杨帆”)销售,并不是该商家所售出,商家称去年有跟第三方地推公司合作推广其洗车服务,但合作现早已终止,该卡片涉嫌是原第三方地推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销售,从市民微信消费凭证亦可佐证。鉴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商家存在所反映的违法行为问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我局依法决定不予立案。
  同时,我局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协调商家弥补消费者损失,经沟通,商家同意退还市民购卡面值(50元)。同时,我局已责令商家做好对消费者的沟通解释工作,并要求其持续做好后续的消费服务工作,坚决防止再出现此类问题。消费者对我局处理结果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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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1 09:36 |只看该作者
如果老板变了,是可以不认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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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1 10:51 |只看该作者
预付卡消费,小心被“卡”!


重要提示!事关预付卡消费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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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23 16:33 |只看该作者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授权发布:
  关于该市民5月9日在深圳论坛发布“宝安一汽车服务中心洗车优惠卡以过期为由不提供服务”的情况,我局高度重视并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查,经查,该市民所购买的优惠卡是由第三方人员(微信消费凭证显示“扫二维码付款-给体育运营-杨帆”)销售,并不是该商家所售出,商家称去年有跟第三方地推公司合作推广其洗车服务,但合作现早已终止,该卡片涉嫌是原第三方地推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销售,从市民微信消费凭证亦可佐证。鉴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商家存在所反映的违法行为问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我局依法决定不予立案。
  同时,我局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协调商家弥补消费者损失,经沟通,商家同意退还市民购卡面值(50元)。同时,我局已责令商家做好对消费者的沟通解释工作,并要求其持续做好后续的消费服务工作,坚决防止再出现此类问题。消费者对我局处理结果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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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不懂法
购买人 为善意相对人 是无法分清推销人员 (表现代理)是无权形为,表现代理 产生的后果 由 汽车服务中心承担,汽车服务中心再向销售人员追责
一、法律分析要点
表见代理的适用性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若第三方推销人员当时具备以下特征,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使用商家统一标识(如工服、宣传资料印有商家名称)
在商家经营场所或合理辐射范围内(如附近街道)推销
提供的优惠卡明确指向该商家服务
此前已有成功核销记录(关键证据)
商家与第三方合作的历史及其他业主的消费记录,可证明消费者有合理理由相信推销人员代表商家。
市场监管局的调查瑕疵
未核查商家与地推公司的历史合作协议
未调取2024年其他消费者成功核销的记录
未要求商家提供"擅自销售"的举证(如报警记录、解除合作公告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预付卡纠纷中,商家应就"非己方责任"承担举证责任,而非消费者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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