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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消费者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一份:针对深圳某租机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租机”)的严厉投诉举报材料,指控该公司涉嫌价格欺诈、合同诈骗、高利贷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多项涉嫌违法经营行为。消费者要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责令整改,同时协调退还租金、赔偿损失。
一、投诉举报核心事项
1.投诉举报人指出,某租机作为平台方,未履行审核义务,放任欺诈行为,并违规共享用户个人信息。具体涉嫌违法事项包括:
2.价格欺诈:虚构“立减300元”优惠,实际总成本远高于官网售价,消费者反而多支付费用。
3.非法高利贷:协议约定高额滞纳金,年化利率远超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过技术手段控制用户手机功能,涉嫌违法行为。
5.其他责任:未审核宣传真实性,放任虚假信息传播,并违规共享用户个人信息。
6.侵害消费者权益:协议中存在剥夺消费者验货权及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
二、事实与理由详述
(一)价格欺诈
某租机在《用户租赁及服务协议》中宣称“vivo iQOO12 Pro立减300元”,但实际总成本(租金6,077元+买断价123元)合计6,200元,与官网售价5,499元相比,消费者反而多支付701元。这种通过“租金+买断价”模糊表述掩盖真实成本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及《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
(二)非法高利贷
协议约定“日0.1%滞纳金”,年化利率高达36.5%,远超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LPR四倍,约15.4%)。这一行为涉嫌非法高利贷,违反了《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1.某租机协议中单方声明“有权远程锁定设备”,并通过技术手段控制用户手机功能,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2.违规将用户个人信息(姓名、联系方式)提供给合作方用于催收,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五)侵害消费者权益
协议中“签收即视为合格”条款剥夺消费者验货权,单方面约定“逾期影响征信”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三、诉求明确有力
投诉举报人提出了以下明确诉求:
1.行政处罚:要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公安局分别对某租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查处高利贷行为和介入侦查。
2.民事调解:责令某租机退还已付租金3,038.52元,并三倍赔偿18,600元。
3.整改要求:要求某租机下架虚假宣传内容,修改违法格式条款,并停止违规收集、共享用户个人信息。
四、证据充分确凿
投诉举报人提供了包括《用户租赁及服务协议》原件、支付宝支付记录、宣传页面截图、官网售价页面公证材料以及平台违规共享个人信息的系统通知截图等证据,以证明其指控的违法事实。
五、法律依据明确
投诉举报人详细列出了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包括《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刑法》、《民法典》、《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为投诉举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六、同步抄送相关部门
为确保投诉举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投诉举报人还将材料同步抄送给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及深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部门。
此次投诉举报不仅体现了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坚决维护,也再次提醒广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迅速行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公平、透明、安全的消费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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