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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此法要求用人单位在员工上岗后即签订合同,并依法购买社保;现在的问题是,2008年之前,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给员工及时购买社保,少的差1年,多的差3,4年,等到这些人快要退休时,手机上一查,才发现自己刚来深圳时用人单位有几年没有为自己购买社保,这样的话,自己的退休金会减少;而且,很多人已经离开了当年的用人单位,如果去找他们要求补交社保,大概率会遭到拒绝。很多人会打12345市长热线,然后,热线会把你的诉求转交到社保局来处理,社保局会告知:时限超过2年未缴纳社保的,自己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要求提供当年的工资流水跟劳动合同(二者缺一不可),社保局来出面解决。现在的问题是:很多来了20多年的,有劳动合同,但银行已经打不出20年前的流水了(工资条也不可能保留这么久),或者,只有劳动合同的,告知走劳动仲裁的途经,但是很显然,劳动仲裁是得不偿失的!其实,像工资这样的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在法律上应该采取“取证倒置”的方式才是合理的!
20年前来深圳的,大都入了深圳户籍,他们为深圳的建设发展做出了贡献,现在,他们进入了退休倒计时阶段,社保,养老,是市民急难愁盼的大事,对于上诉存在的问题,希望社保局及相关部门拿出一个解决办法来!
请市社保局回复!
请市社保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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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发布: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同时,特区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两年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也可以共同申请补缴。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社保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到信访接待窗口走访、来信来函、拨打12345服务热线、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csixf@hrss.sz.gov.cn等渠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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