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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底深圳市属国企三项制度改革时,我们公司与当时档案在公司的深圳户籍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协议中主要写明了1. 员工本人的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2. 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之前本人前三个月月平均工资;3. 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按协议中的工资补偿。这笔协议补偿只是约定,当年并没有支付。最近公司准备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关于离职补偿,公司要求2007年之前工作年限补偿按补充协议里面的工资计算,2007年后以现在的收入计算。我们普通员工当年对补充协议的理解是:协议本身是因为干部身份转变而签订的,是员工离职时给予的国企干部身份转变补偿。结果18年后非但没有得到国企干部身份转变的补偿,反而连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都要打折扣。近18年过去了,社会平均工资已经是当年的5倍多了,离职补偿却要按照当年的工资支付。签署补充协议的深圳籍员工得不到合理补偿,而其他非深户或档案不在信息的员工都没签协议,他们却不受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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