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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信义领御
时间:2022年7月-至今
问题描述:2022年7月至今,邻居长期恶意制造噪音扰民(深夜砸墙、拖家具、使用振动器),对本人及楼下邻居造成极大困扰,严重影响生活学习,多次找物业,安居,街道,派出所,调解无果,物业,安居以无执法权为由推脱
2023年无奈,与楼下邻居共同起诉,2024年,官司胜诉,法院认定其的长期侵权行为。
2024年4月,再次找到安居及南山住建局,给出解决方案居然是让被侵害两年的受害人搬走
请求住建局对我的疑问给予解答:
1、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本人投诉的问题,南山住建局作为对应主管部门,是否应该受理并负责处理?租户的人身权利是否应当得到保障?
2、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核实、处理。
本人投诉的事件是否为事实?主管部门针对投诉事件有无核实?核实结果是什么?是恶意人为?还是建筑物本身原因?还是设备管线管路原因?可否告知或书面告知核实结果?
3、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承租人有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烦请解释下,侵害人长期使用以及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实施侵害行为,违反《民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算不算违法?
4、南山住建局于2024年6月给出所谓解决方案,建议本人搬走。
请问在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眼里,噪音侵权行为是被默认或者许可的吗?是需要所有自然人,乃至社会都向这种人让步的吗?住建局给出这个处理方案,是否是因为解决不了源头问题,转而解决提出问题的人?是主管部门负责任的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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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的房子怎么要南山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