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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养犬条例,第4章第4项内容之规定不够细化建议,现规定第4条,在乘坐电梯时,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攻击伤人。但在实际过程中,养犬人士,都无法做到这点,并且养犬人士在住宅区,牵狗乘电梯与同乘人员,时有发生犬只袭击和冲击扑向同乘人员的情况,事故发生后,受害者 报警后,执法机关,以及物业管理人员,只能上门劝导养犬人士,苦于 养犬管理条例没有明确的细则规定犬只必须带狗罩,(事故发生后,对于人本身没有太大伤害,但对于人和小孩或多或少有心里恐惧,但大多数养犬人士都是嗤之以鼻,认为没有那条条例规定他的犬必须带狗罩),犬只 在进入狭小空间电梯内或小区花园,犬只 对于人类的安全危害性,没有硬性细则条约规定约束养犬人士规范养狗,建议 修改养犬管理条例第4章第4条,明确,养狗人士,在乘坐电梯狭小空间或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尤其是乘坐电梯时,避免犬只 由于狭小空间,乘电梯人员噪声杂乱 ,造成犬只 情绪不稳定 ,会给人类带来安全威胁或造成严重的咬人后果,养犬人士在乘坐电梯时必须给犬只带上嘴罩(禁养名录的犬只管理条例内容,以也应该适用中大型犬无论品种类型,也应该纳入重点规范管理,并且明确养狗规范和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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