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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节副尉[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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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议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改为:《深圳市建筑物管理条例》,明确物权主体的权利与责任;明确建筑物管理的商业服务属性;倡导深圳建筑物管理实行业主自治、聘请建筑物管理职业经理人管理、聘请建筑物管理专业企业管理等多元化管理模式。
以较大市立法,取代特区立法,实现原特区关内外法规一体化。在深圳全市范围执行国家《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权法》的两个司法解释,以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司法审判标准的一致性。
二、取消对私有建筑物管理住宅小区选聘建筑物管理企业的强制招投标,将住宅小区建筑物管理的选择权回归全体业主。由小区全体业主自主投票解聘、选聘 小区建筑物管理企业,通过《建筑物管理合同》明晰小区公共部分产权归属及收益归属;明确业主、物管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
三、在深圳全面实行业主主大会制度(刻章),简化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运作程序。在小区议事规则中,实行小区公示制度、听证制度、表决制度,以保障小区 全体业主的知情权和表达权。淡化小区业委会权力,鼓励业主共同参与,集体决策。业委会全体成员必须缴纳建筑物管理费,维修基金及停车费。所有非执行公务的 公务员/特殊行业业主在小区必须一律平等缴费。
四、加强建筑物管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在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建筑物管理企业不得单独提高管理费。每个小区通过网络,博客等方式,公布公告小区每一 笔收、支帐目。对没签订建筑物管理合同,不公布建筑物管理收、支详细帐目的建筑物管理企业,业主可以拒付管理费。在已成立业委会的成熟小区,可试点改革由 业委会收取或委托第三方收取建筑物管理费,按合同约定,业委会向建筑物管理企业菜单式购买服务。
五、建筑物管理服务所有外包项目,必须由业主(业委会)、建筑物管理方共同选择外包单位,共同确定外包项目费用,以杜绝暗箱操作,虚假报价行为。业 委会有权独立决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建筑物管理方收支财务进行审计,对瞞报收入、夸大支出,做假帐侵占业主财物的建筑物管理企业,实行“假一罚十”。
六、为了控制小区建筑物管理费的逐年上涨,建议在“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下,对小区内区分所有权进行精细化细分管理,小区停车场、游泳池、会所等支 出,不在建筑物管理费中列支,对相关使用者实行单独核算收费。对小区停车场、会所、游泳池、商业区、各楼栋、楼层进行细分独立核算,对少数部分人使用的公 共场地、区域,由使用人按实际支出核算计费。
七、扩大延伸建筑物管理企业服务范围,鼓励有条件能力的建筑物管理企业进行房屋租赁;生活物资配送;开办社区食堂;接送托管小孩、老人;有偿代收快递包件等服务;增加建筑物管理企业的盈利点,鼓励建筑物管理企业通过扩大提升服务,增加收入,合理赚钱。
八、小区成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以为主为主体,由街道工作站、居委会提供协作;也可由业主自行决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其它社团, 义工等)协助成立。业主,应视为物权共有人,如夫妻,儿女及在一起居住的父母、兄妹。推荐方式可以自荐、他人推荐相结合;街道工作站筹备组不得进行内部初 选内定候选人。票权计算,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一户一票,为保护中小业主权益,遏制大户操作投票权,在同一区内有多个住宅单位的,只按一票计算票 权。业主大会表决以参会人数过半为有效,对不参会的可视为弃权处理,也可将其票权归入参会投票多数一方计算。
九、推动业主自治,培育公民社会。政府鼓励有条件能力的小区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由业委会选聘建筑物管理职业经理人代管小区物业,将小区电梯维修、保 洁等项目直接外包,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物管成本。已确权属公共配套建设的小区停车场,应将停车场管理许可证办在小区业委会名下,为小区业主自治、自管提供 便利。对长期无理由拒付建筑物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停车费的业主,可限制其房屋出租、转让,可由水电部门配合对其停水停电,并公布其房号姓名,记入其个 人诚信记录。
十、建议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物权法》司法审判的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增加:“业主可对未签合同的“黑物管”、建筑物管理合同到期未续签的 建筑物管理企业拒绝缴费”的内容,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物权法》司法审判的两个“司法解释”落到实处,让特区一体化后“关”内外建筑物管理有法可依, 打击遏止“关”外“黑物管”猖獗的乱象。对建筑物管理合同到期不进行财、物移交,故意破坏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建筑物管理企业,处以欠费、损坏金额的十倍处 罚。
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或与物权法冲突 修订暂缓
南方都市报 2015-03-06
https://sz.house.qq.com/a/20150306/010330.htm
[摘要]《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即将修订的消息传出后就备受关注,但深圳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近日答复相关议案时确认,物管行业存在深层次问题,《条例》修订可能与《物权法》冲突,因此暂缓。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即将修订的消息传出后就备受关注,但深圳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近日答复相关议案时确认,物管行业存在深层次问题,《条例》修订可能与《物权法》冲突,因此暂缓,还需继续深入调研。
胶着的物管费涨价之争
深圳登记物业企业近2000家,从业人员近30万,管理面积逾4亿多平方米,但行业存在价格机制不合理、盈利能力低下、员工收益偏低、生存状况堪忧等问题。国家发改委近日宣布放开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就包括市民关注的小区停车费和物管费。而深圳物管收费标准8年来未调整,一些物管企业连连叫苦。
“这几年光人工成本就翻了近一倍,我们当然希望通过适当上调物管费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行,但这个愿景通常很难实现。”罗湖一家物管企业的负责人说,物管费不能合理上调,只能通过降低服务质量来规避亏损,比如减少安保和维修人员数量。
福田一家物管企业负责人介绍,随着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保安等人员的工资标准及其福利等成本从上世纪90年代月薪800余元涨到现在的人均近3000元,涨幅达375%。以一个中型物业服务企业为例,清洁工、秩序维护员等劳务合同工约占50%,如照500人计,每年仅人工成本增加就高达1300余万元,物业企业出现经营亏损在所难免。
在维保成本方面,以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例,其服务的26个小区有24个楼龄超过15年,其中14个超过25年,公共设施设备老化,维保几率大大增加,相应成本费用也必将大幅度增加,但增加的这部分成本却没有相应来源补充。同时,消防安全等设备设施老化,功能受影响,没有足够经费维护更新,存在较大隐患。
深圳住宅物业管理收费至今仍执行2007年出台的政府指导价。除别墅外,高层每月最高收费3.9元/m 2,多层每月最高收费1.3元/m 2。《条例》规定,实行物管收费调整,需要1/2以上业主、1/2以上产权面积数同意。
“这项规定的门槛太高,直接导致物管费上调难。”福田一家物管企业负责人认为。市物管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指导价原则上每两年应更新一次,每两年协会都会通过市住建局向市发改委申请调价,但一直没下文。
“自制定此条例以来,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市人大代表韩金华分析,一方面因为部分老旧物业基本以出租居多,找不到真正的业主,成立业委会有难度;另一方面,很少有业主愿意增加物管费;此外,部分业委会强行要求物管费降价,很多企业为了不丢失阵地只能违心接受,而找其他机会降低损失。
市住建局正在进一步调研
去年深圳“两会”期间,韩金华等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建议由物价部门制定适宜的物管费调价联动机制,保证物业服务企业能正常生存和发展。
对此议案的办理,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透露,已同市住建局、市法制办等部门加强沟通和联系,督促其加快立法步伐。这些政府部门在立法前期调研中发现,物业管理各项法规制度的完善,应区分大小主次、轻重缓急来进行,特别是一些急用的制度,能够通过制定规章来解决的,不必通过修改特区法规的途径来解决。
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介绍,物管行业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比如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等问题,涉及问题比较复杂,且可能涉及到突破《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调研。鉴于这些情况,《条例》修订暂缓,还要继续深入调研。目前,市住建局正进一步调研。考虑违建小区管理能否参照《条例》
另外,物管行业存在的问题还包括非商品住宅小区,也须在《条例》修订中予以考虑。非商品住宅小区中,包括大量违建,因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无法形成法律意义上的业主和成立业委会。龙岗区政府去年8月曾向市委办公厅提出关于在《条例》修订中考虑非商品住宅小区可以参照适用《条例》的建议,市人大对此已初步调研,拟进一步研究论证,于《条例》修订时一并考虑。
物管行业危机
深圳登记物业企业近2000家,从业人员近30万,管理面积逾4亿多m 2,但行业存在价格机制不合理、盈利能力低下、员工收益偏低、生存状况堪忧等问题。
随着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物管业人工成本大增。以一个中型物业服务企业为例,清洁工、秩序维护员等劳务合同工约占50%,如按500人计,每年仅人工成本增加高达1300余万元,出现亏损在所难免。
特区物管条例规定,实行物管收费调整,需要1/2以上业主、1/2以上产权面积数同意。物管企业认为这项规定门槛太高,直接导致物管费上调难。
多方说法
物管维权者范国振:
管理费多年未调企业确实压力大
深圳维权名人、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主任范国振表示,近几年来物价、人工费确实上涨,物管费收取标准几乎十多年没调整,不少企业遇到严重经济压力,目前要提高物管费,必须通过业主大会表决,还要请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住宅区的物业收支账目进行财务审计,这两关都不容易通过。许多业主又缺乏正确的消费观,错误地认为物管费越低越好,忘记了一分价钱一分货的市场法则。
“现在的物业服务行业还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在一个健康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价格是个杠杆,可以自动调节各方面的需求。”范国振说,对于经费不足、又不愿意主动退出的物管企业来说,唯一的办法就是减少开支,精简人员,降低成本,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对房屋设施的安全使用寿命是很危险的。
部分业主:
涨价可以 但要合理公开
面对物管企业反映的成本压力,部分业主则有不同看法。
“现在物价涨得这样厉害,如果小区物业费确实要涨,业主也不是不能接受,但要明白物管费的收支,让业主交钱交得心里有数。”万科某小区一名业主说,物管企业说要上调物管费可以理解,但一提到查账,不少物管企业就找理由推托。
景洲大厦业委会主任邹家健也提到,物管企业的账本大多存在猫腻,而审计费须在物管费中支出,所以物管企业不愿配合。以福田区天然居为例,2012年后该小区业委会向物管处提出物管费资金共管,实行资金共管后,天然居物管费支出非但没有透支,反而每月有结余。物管处每月都会将所有采购计划提前在网上公布,接受业主和业委会监督。不少业主认为,物管费不是不可以涨价,但要合理公开透明。
声音
现在的物业服务行业还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在一个健康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价格是个杠杆,可以自动调节各方面的需求。
——— 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主任范国振
深圳物管条例修法两年多 现在进展到哪步?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5年11月03日
https://sz.house.ifeng.com/news/2015_11_03-50609694_0.shtml
“科技园物业公司保安经理大闹业主家”一事,经南都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深圳市住建局副局长邝龙桂表示,昨日南山区住建局约谈了科技园物业公司、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认为,物业公司首先要从自身找原因,要主动配合主管部门把问题搞清楚,诚恳地接受处理。行业协会也要采取措施使行业自律。邝龙桂表示,如果业委会存在问题,南山区住建局也将协调粤海街道办进行倒查和整改。
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类似的争端并非个案。多位人大代表和业委会主任表示,目前存在这么多问题,根源在于目前的物业管理条例滞后。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勤透露,人大代表将启动修法调研,争取在近期召开专题调研会。
个案1 门锁被封15年前已发生过
统计数据显示,在深圳市政府热线投诉中,物管纠纷占比多年来都超过50%。南都报料热线日常经常接到小区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纠纷个案,个别还涉及到暴力等比较恶劣的情况。居高不下的物管纠纷成了普通市民生活中的烦心事。
10月29日,科苑花园小区业委会副主任陈先生的车子被人喷了油漆。第二天凌晨,其家门口被人喷油漆,门锁被人用胶水封住。此举,引发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主任范国振的感慨,范老今年79岁高龄,担任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主任长达15年。
范国振介绍,15年前,南天一花园的架空层里有上百家商铺、饭店、色情发廊,小区环境很差。业主们对于这种状况忍无可忍,开始请物业公司进行整顿,但效果不好,后来业委会要炒掉物业公司,但是过程非常艰难。
范国振回忆,当时自己家门锁被封了3次不干胶,还遭到电话威胁,业委会其他成员当中也有人遇到门锁被封的情况,原有物业公司的保安用刀砍了新聘请物业公司的保安,保安打业主的情况也发生过。
在范国振看来,科苑花园小区事件发生,表明现有物业管理条例失效,物业公司更换本是一个愿买愿卖的事情,只要通过合法程序选聘物业公司就可以,“15年发生的事情在今天竟然重演了,说明15年来的进步不是很大,部分物业公司不是用管理服务质量来取胜,而是奉行拳头文化。”
个案2 有业主主动要求涨物管费
实际上,深圳的物业管理也并非充满阴暗面,比如龙岗区龙城街道的香林玫瑰园小区就特立独行。2011年,由于每年人工成本上涨,该小区的物业公司遇到经营困难,业委会得知后,经过全体业主讨论,由业委会提出,可以适 当 上 调 物 业 管 理费,“只要每季度公布收支账目,年底将审计结果公布在小区内即可,”最后管理费上调了25%。
该小区物管: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曾曙光昨日介绍,管理处和业主建立的不仅仅是服务关系,也可以说是朋友关系。业主们知道,如果管理费不上调,管理处生存比较困难,势必导致服务水平下降,因此对于上调管理费,业主都能接受和理解。当时召开业主大会表决,本来过半就算合法,但是表决结果超过了2/3。
该小区业主江先生昨晚表示,香林玫瑰园在龙城街道并非最高档的小区,但物业管理水平却有口皆碑,这些年来,很少听到有被偷被抢的事件在小区内发生。
焦点1
物管条例修法怎么修?
深圳市住建局表示,自2013年启动《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前期调研工作以来,先后召开了政府各部门、区局、物业企业代表、业主代表、行业专家等座谈会,在局网站做问卷调查。“目前还在进行前期的调研,物业管理条例要人大推动修订才能进入立法程序,我局是配合调研,没有立法权。”
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勤昨日表示,科苑花园小区的个案问题比较容易解决,这两天一直在沟通和跟踪,但现在结果还不便公布。杨勤表示,昨日下午,人大代表召开代表调研组长会议,其中一个议题专门讨论这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推动《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法,启动修法的调研,科苑花园小区问题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需要从本上下功夫,自己会在会上提出调研建议,要求在近期召开专题调研会。
杨勤表示,近期将与住建局、公安局等部门做一次闭门的专题调研会,提出认真有效的解决方案和办法。
修法观点一
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主任范国振:相关条例一定要具体
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主任范国振表示,问题这么多,说明如今的物业管理条例失效了,相关条例要修订,一定要具体,比如老的物业公司退出、不退出怎么办?有的公司撤退时破坏财产、不移交资料、拿走资金,说明这方面的制度失效。另外,打人的事情要严格处分,比如吊销营业执照。
范国振举例,处理老物业公司退出时,业主一定要理性,比如维修人员、清洁人员、保安表现好的可以留用,以免他们破坏设备。一定要把物业公司和保安、维修、清洁人员区分开来,不要针锋相对。
在范国振看来,业主维权要依法、理性、讲求策略,成立业委会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成立业委会不是为了维权,而是为了构建宜居小区。物业公司要好好干,不要把市场丢掉;业主委员会也要洁身自好,不能谋私利;业主也要注意,闹下去最后倒霉的是业主自己。“物业纠纷是个经济问题,不要引发成社会问题。”
修法观点二
景洲大厦业委会主任邹家健:用市场机制解决纠纷
在景洲大厦业委会主任邹家健看来,只要小区成立业委会,或者更换业委会,就会发生暴力事件,说明物业管理制度设计上出了问题。
邹家健举例,《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住宅物业服务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邹家健表示,这说明物业管理还没有市场化,深圳选聘招聘还在进行专家定标的模式,定标只需要5个专家和2名业委会成员即可,招标直接造成了两个结果:专家可能有寻租的空间;业委会几个人参与,没有经过业主大会,可能有暗箱操作。“这本身是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情,深圳却实行专家定标,全体业主投票就可以更加公开透明,难以出现暗箱操作的空间。”
科苑花园小区业委会副主任陈先生表示,小区招标挂网之后,曾接到了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希望能和其沟通,被其拒绝。在邹家健看来,敏感时期任何人都不见,作为业委会一定要出于公心,自己正了,才能做事情。
邹家健介绍,景洲大厦在2003年10月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当时就实行了市场化的物管选聘方式,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投票表决,选出新的物业公司,20 13年,小区再次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只有把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解聘权力归还给业主,才能解决两个民事主体双方市场化的问题。”
焦点2
修法:解决思路不同 如何融合尚未知
1994年6月,深圳市颁布了中国内地第一部物业管理地方法规。在1999年和2007年,深圳先后两次对该条例进行修订。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是2008年起实施的,因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各类物管纠纷和矛盾高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6月份正式启动物管条例第三次修订,并计划在2013年底前完成前期调研和草拟初稿的工作。
两年多过去了,深圳物管条例的修订工作进行到哪一步了?深圳市住建局昨日回复,目前仍处于前期调研阶段。南都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目前有三套人马在推动深圳市物管条例的第三次“大修”工作。其中,市住建局委托深圳房地产杂志社和深圳大学专家组草拟的稿子已经到了第7稿;市人大代表杨勤组织业主代表、业委会代表、媒体代表等,也在开展调研和草拟初稿工作;另一套人马则是罗湖区律师公益联合会。
“怎样融合还不太清楚,我只知道明年会形成一个正式草案提交到人大常委会进行讨论。我们会在今年年底前出一本名为《深圳市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示范条例》的书,到时会给每位人大代表送一本。”罗湖区律师公益联合会会长黄德华表示。
黄德华称,在解决问题方面,罗湖区律师公益联合会的思路和市住建局不同。“以目前普通面临的投票问题为例,很多业主因为不愿意投票导致业主大会难召开,市住建局的解决方案是强制性推广电子投票系统,而我们更强调将主导权交给业主。”
在黄德华看来,业主投票不积极的根本原因,不是他们没空或者不方便,而是大部分业主认为物业管理不是自己的核心利益。罗湖区律师公益联合会的解决方案是,允许业主大会对投票规则作出修改。“现行条例规定必须要有超过二分之一的业主参与投票,我们认为,如果业主讨论通过,三分之一的业主投票也是可以的。”黄德华说。
律师观点
“虽然当时房门打开,但不影响其构成非法侵入”
针对物业公司保安经理及保安可能涉及哪些违法犯罪,前深圳十佳公诉人、现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的杨飞认为,从媒体报道的事实看,保安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他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侵入住宅认定主要考量两个要点:1.进入住宅时是否具有非法目的;2.进入方式是否非法。
“涉案保安人员出于威胁报复的心态进入业主家中,其主观方面即已存在非法故意。虽然当时房门处于打开状态,但并不影响其构成非法进入。”杨飞称,住宅不仅是一个物理概念,更是一个法律概念。作为物业管理人员,其能够认识到无论房门是否处于开放状态,房内的空间均属业主的私人空间,不容侵犯。且业主对涉案保安人员进入住宅是明确反对的,并多次要求其离开,涉案保安人员强行进入,拒不离开均符合非法侵入的特征。
杨飞认为,报道中数名保安强行进入业主家中,并对业主实施竖中指、掐脖子、扬言要报复等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不过,如果保安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同时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情况下,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
“至于家门、车被喷漆,门锁被封胶的问题,如其损毁的公私财物已达法定追诉标准,还可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杨飞建议,业主遇到此类情况时,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向邻居寻求帮助,同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保留证据材料,切勿冲动与对方发生打斗等过激行为。同时对于车辆、房门被喷漆损毁的情况,也应及时报警并固定证据,保留维修费用单据,以便公安机关抓获行为人后对其进行处罚。
探索
罗湖试点:拟给业主大会法人资格
为破解目前普遍存在的物管顽疾,今年6月底,罗湖区在全市率先启动物业管理改革,这也是今年罗湖七大重点改革项目之一。
让物业管理工作“规范”起来是罗湖物业管理改革的目标。深圳有6000多个住宅小区,目前仅有25%- 30%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成立比例低下,业主长期缺席于“甲方”的位置,最终导致市场机制失灵。
加强和规范业委会建设是罗湖物管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改革方案,罗湖将整体推进辖区业主委员会选举,重点做好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遴选工作,鼓励共产党员、政府公职人员参选业主委员。罗湖制定了一个目标,在2017年12月31日前,辖区具备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委会覆盖率达到60 %以上,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业主大会社团登记被视为此次罗湖物业管理 改 革 中 的“最 大 亮点”,受到广泛关注。由于现行的物权法和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规定业主大会可以有法人资格,罗湖的探索将对法律有所突破,也将为特区提供经验。
罗湖已经选定雍翠豪园、天景花园、广岭家园三个小区作为试点,并借鉴香港立案法团的经验制定了业主大会社团登记管理办法。在三个试点中,天景花园、广岭家园的试点工作推进得较为顺利,目前都处于业主大会社团章程到的公示阶段,进行业主大会法人登记的事项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将向区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物业管理条例滞后,应该怎么修订?
相关条例一定要具体
比如老的物业公司不肯退出,怎么办?
撤退时破坏财产、不移交资料、拿走资金等,怎么办?
建议:业主处理也要理性,比如维修人员、清洁人员、保安表现好的可以留用。
用市场机制解决纠纷
现行法律:《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住宅物业服务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建议:这说明物业管理还没有市场化,深圳选聘招聘还在进行专家定标的模式,定标只需要5个专家和2名业委会成员即可,招标直接造成了两个结果:专家可能有寻租的空间;业委会几个人参与,没有经过业主大会,可能有暗箱操作。
——— 景洲大厦业委会主任邹家健
以目前普通面临的投票问题为例,很多业主因为不愿意投票导致业主大会难召开,市住建局的解决方案是强制性推广电子投票系统,而我们更强调将主导 权 交 给 业主。
———罗湖区律师公益联合会会长黄德华
坚持市场化方向解决物业管理问题
2019-10-16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张 雁
http://www.chinajsb.cn/html/201910/16/5542.html
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8月29日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此次条例修订前后经历了3年,召开了多场座谈会和讨论会征求各方意见。
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是商品房市场化的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住房是政府分配的,还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这些房子。这种方式保障了公平,但是损失了效率。
改革开放之后,为了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我国引入了高效率的市场化运作方式。住房制度改革也坚持市场化方向,商品房社区成为了一种新的城市社会空间。
伴随商品房市场化,物业服务行业应运而生。
物业管理矛盾的根本原因
是市场化不彻底
共有部位产权不明晰是物业管理矛盾的根本。
一些开发商在售卖房屋过程中,凭借卖方优势,通过格式条款把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权予以保留。开发商通过承接查验,移交给自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管理共有部分的便利,占有公共配套设施租金。
明晰产权是市场化的基础和前提,在小区共有部分权属未登记的情况下,小区共有部分收益纠纷无法理顺。
物业费缺乏市场弹性是矛盾的核心。
物业服务行业市场调价机制缺失,导致物业服务合同签订难、解除难、终止难。物业管理费缺乏弹性,不能随着市场需求调节,物业服务陷入低质劣价恶性循环,严重损伤了业主的获得感、满足感和幸福感,这是矛盾多发的主要原因。
物业管理市场甲方主体缺位是矛盾的集中体现。
业主大会法律地位不明确,无法开设账户,物业费、共有部分收益等业主共有资金只能通过物业服务企业账户收支,没有平等主体地位,没有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主权。同时,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有法定决策执行权利,却不承担法律责任,游离于各方监管之外,导致部分业主委员会乱作为。必须明确权利义务,加强业主大会规范化管理,通过增加信息透明度加强监督,让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不越位、不错位。
小区公共服务缺失是市场化不彻底的表现。
一是表现在政府监管不进小区。物业小区是城市基本单元,物业管理已成为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管理物业小区,为广大居民提供必需的服务。但是,如果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不进小区,安全管理、违建管理、噪音管理、排水管理等都是物业服务企业不能承受之重。
二是表现在公共事业不进小区。如果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事业的市政专营单位将物业小区内的事务都交给物业服务企业,在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负担的同时,也给不良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寻租空间,可能会激化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矛盾。
通过社会治理
夯实物业管理市场甲方
业主大会成立与运作是社会治理问题。
物业小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物业小区的问题解决好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问题就解决了一多半。
物业管理的是业主物业共有部分,服务的是全体业主,面对的问题表面上看是一个行业问题,深层次是基层社区治理问题。
业主大会成立与运作是城市社区基层治理的问题,也是社会治理的问题,解决物业管理矛盾是社会治理的顶层设计在基层社区治理的具体实践。按照社会治理的思路解决了业主大会成立、运作、监督难题,物业管理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改革开放引入市场主体,提高了效率,人们的物质文化需要基本满足,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继续深化改革的选择不是回归政府管理一切,而是引入社会组织。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培育各类社会组织,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要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厘清三者关系
完善物业管理制度设计
建立政府、市场和社会边界清晰的社会治理体制。物业管理制度设计的一个核心的问题是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的关系。
首先,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剥离物业服务企业准公共服务职能,回归市场主体身份,政府和市政专营单位可以购买物业服务企业准公共服务。
其次,厘清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做实业主大会,赋予其社会组织身份,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政府通过购买第三方社会服务,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
最后,厘清市场与社会关系,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是合同甲乙方关系,通过市场选择,实现优质优价,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做实业主大会
完善物业管理市场
商品房从入市那天开始,建筑物共有部分就存在,共有部分的责任主体就存在,如何将共有部分的责任主体——业主大会做实,让其发挥作用是制度设计的关键。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尝试做实业主大会,赋予业主大会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能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号,管理业主共有资金,以便充分行使市场甲方的选择权,让物业管理市场充分竞争,促进行业优胜劣汰。
给与业主大会权利的同时,也明确业主大会的责任,规定了权力边界,要求必须在数据共享银行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号,通过信息平台向全体业主实时公开开放共有资金账号余额和流水,便于业主监督。
切实加强党对业主大会的领导。加强党委领导,将党组织一直延伸到最基层,在物业小区建设建立党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运作。
利用信息技术
营造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号,搭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平台,共享产权登记信息和业主共有资金账号信息。
业主关注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号,通过实名认证后,可以进行业主大会投票,查询业主共有资金的余额和流水。
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方便业主监督业主大会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甲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完善公众参与社区治理的条件,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深圳晚报讯 (记者 程安逸) 物业管理可以说是一项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涉及百姓万户千家的大民生,它对于加强社区治理、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深圳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和社会加速转型,愈来愈多的矛盾纠纷从小区物业管理中爆发。同时,立法滞后、现有法律可操作性不强、法律关系设计不合理等问题开始显现。
在今年的市“两会”上,物业管理的问题受到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有近50名代表为深圳物业管理建言献策,他们的建议大多集中在一点,即尽快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从立法的角度使物业管理工作平稳、顺利地开展。
【问题】物业管理问题频发 折射条例有漏洞缺失
王文若等多名市人大代表今年两会上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尽快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建议”,代表们认为,目前全市的物业管理总体情况,可以概括为“发展快、层次低、问题多”。以龙岗为例,现有物业项目1082个,全区物业服务企业约370家,管理从业人员约5万人。全区住宅类物业管理收费最低在每平方米0.2~0.5元,最高为4.2元,从业人员平均工资3000~3500元/月,最低为2030元/月。而物业管理的总体状况仍然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按下葫芦浮起瓢。
王文若等人大代表认为,目前物业服务大多限于清扫保洁、安保等简单服务。多数物业服务专业化程度不高,缺乏人才发展战略,难以培养懂法律、善沟通、会管理的物业管理“通才”;尤其是其微利特征导致企业劳动力价格偏低,招工难、人才引进难。
与此同时,近年来,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呈现出涉事主体多、重难点问题集中、社会影响面广、解决难度大等特点。代表们表示,不久前深圳个别小区出现的治安案件,以及全市众多小区业委会在选举、运营、监督、维权等方面出现的问题,无一不折射出现条例的漏洞、缺失和无奈。对此,社会各界要求修改条例的呼声愈来愈大,不绝于耳。
王文若
【建议】尽快修改条例 解决物管收费难和调价难
“多年一成不变的指导标准脱离了行业的真实发展轨迹,背离市场规律,对业主按质论价、按需购买物业服务的消费观念造成误导。”市人大代表王文若说,修订条例要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和调价难问题。她建议通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的合同约定调价路径,业主大会根据“履约满意指数”决定调价事项,既可按照深圳市物业服务动态定价机制调整价格,也可参照深圳市用工指导价格和消费指数调整价格。
市人大代表李继朝介绍,目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尚不明确,业主自治权难落实。“应该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责,明确民政、住建、街道和司法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角色定位,将物业小区业主大会纳入社团法人管理体系。”
李继朝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人登记条例》相关规定,严格审核业主大会法人团体的章程及其运作细则(包含会议制度、档案制度、公章使用制度、公示和回复制度、选举制度、财务制度、成立和解散制度等),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申报。同时,使业主委员会处于民政、公安、住房和建设、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多重监管之下,加大对业主委员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促使其遵纪守法,规范运作。
李继朝
业主委员会成立难、换届难、运作难,是目前大多数小区共同面临的问题,而物业公司在业委会成立的过程中往往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对此,深圳市人大代表曾迈表示,主要是因为目前的物业管理条例中的很多规则不适合当前城市发展的需求,对物业公司缺乏必要的约束,比如,如果物业公司不尽责,能否通过降低管理费来调节?
物业管理纠纷占信访案件的30%
曾迈在1日上午的龙岗区人大分组讨论会上表示,当前的物业管理问题突出,尤其是关外,有关的信访案件占了30%左右,新老物业打架等各种物业纠纷不断。物业管理条例中的一些规则已经不适合深圳的发展。物业公司在成立业委会的过程中有时不但起不到协调作用,甚至起反作用。
她指出,即使业委会成立了,但是运行也很困难。因为业委会成立之后法律定位非常尴尬,它的运作经费还要协商来执行,业主自己交的钱,用的时候还要协商。同时,深圳有非常多的历史遗留非法建筑,要成立一个业委会根本就无从谈起,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她提出,能否通过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来对物业公司进行约束,如果物业公司不尽责,能否通过降低管理费来调节?
深圳市政协委员张学虎也在今年的政协会议上提交提案认为,近年来深圳许多物业小区业委会成立难,主要是业委会选举率低,选举成功率低。而导致业委会选举失败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现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门槛过高,不利于小区业主特别是新小区业主行使合法权益。仅投票过半数这一条就让很多业委会选举难产,有的楼盘入住5年以上也难以达到半数以上。
为此,他建议,组织政协委员、专家、律师共同对《条例》特别是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合规性合法性审查,应根据现有民间组织法和物业服务行业现状进行修改调整;在业委会的成立和审批上,政府实行简政放权,从报批层层审批制改为信息登记制,从行政审批转向行业自律;对小区业主投票比例和投票总数作出选择性规定,即给予两个选项,既可保留现有业主参与数和投票数过半的规定,同时也可根据入住业主实际人数,投票数达到一定比例即视为有效。
已开始业主大会法人化登记试点工作
深圳市人大办公厅主任石岗表示,人大对物业条例高度重视,目前已经就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委托深圳市律师协会进行。合法的物业可以依法成立业委会,而一些客观存在的违法建筑有没有变通的处理措施,也在考虑之中。
“物业管理中的问题虽然很多都是些不大不小的事情,但是大家都很关心。老百姓将自己最大的一笔财富交给别人来管理,肯定要眼睛睁大,看着物业公司能不能把自己的权益好好地保护起来。”石岗说。
同时,深圳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现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局限性,深圳市业主大会市场主体地位缺失,导致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难、换届难、运作难,成为引发各类物业矛盾纠纷多发的重要因素,严重困扰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此,市住建局正从立法层面创新业主大会制度,积极推进业主大会法人化登记试点工作,从三个方面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改变,包括:抓紧物业管理立法工作;推动业主大会法人化工作;结合物业管理信息惠民工程,继续优化推广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解决业主大会投票难、表决难等问题。
据其介绍,目前《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已列入市人大立法调研项目,市住建局将在前期调研基础上抓紧修订工作,拟于今年底完成《条例》修订稿。同时,会同罗湖区政府、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在罗湖区雍翠豪园、天景花园和广岭家园等小区开展业主大会法人化试点,并指导罗湖区草拟《深圳市罗湖区业主大会法人登记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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