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休金基数问题,2019年7月至2021年12月办理退休的人员,应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1620计算。而不是2022年公布的10360基数计算。退休金每年上调也是一样按11620。2,地补年限,地方补充养老的视同缴费年限,外地调入人员应按调入前当地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年限和在深圳参保后的年限。而不是扣除92年8月至深圳参保前的年限。3,指数计算,92年8月以后至在深圳参保前,外地调入指数全部计算错误。92年8月-2001年这段时间调入的参保人,不论是不是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指数都应该按1计算。条例第三章指数十七条第四款而不是第七款。外地调入的退休人员要组织起来,共同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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