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论坛

搜索 高级搜索
百宝箱
 注册 | 找回密码
查看: 15574|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危险废弃物包装桶由供货商再回收使用,签订协议并保留交接记录,是否可行?

Rank: 4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0-11-9 19: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马上注册,知更多事,识更多人,玩转大深圳!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危险废弃物包装桶由原供货商回收业务咨询

内容:

我司生产中使用的清洗剂和酒精,是由原供货商处采购而来,当这个清洗剂和酒精消耗完毕,在供货商同意的情况下,清洗剂和酒精的包装空桶是否可以交由这个供货商再回收使用?而我方为了保证空桶的流向和用途合法,和供货商签订协议作为约束,并保留双方交接移转记录,请问此方案是否可行?谢谢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虽由地方回复,但小编认为,对全国有较大普适意义)

答复内容:

你好,《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规定,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可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Rank: 2Rank: 2

畅通回收渠道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快速回复主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您需要 登录 后才可以回复,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使用QQ帐号登录
高级模式意见反馈
fastpost
关闭
111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