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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现公告下列机动车驾驶证已记分满分停止使用。 附件: 记分满分停止使用公告表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车辆管理所 2020年6月5日
附件下载记分满分停止使用公告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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