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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收养人需具备的条件 [打印本页]

作者: 普法U站    时间: 2024-4-26 10:41
标题: 收养人需具备的条件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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