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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保护水源|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禁这些行为 [打印本页]

作者: 汉宇环境    时间: 2021-3-31 17:18
标题: 保护水源|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禁这些行为
本帖最后由 汉宇环境 于 2021-3-31 17:25 编辑

我们大家都知道,水是人们赖以生存的一种自然资源。而现在,我们国家针对比较重要的水体进行特殊保护,而划分出的特色保护区域就是所谓的水源保护区。根据取水的地方对水源水质的影响来将水源保护区划分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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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边的警示牌显示水源保护区禁止游泳、垂钓等警示牌赫然可见。饮用水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水源保护绝非小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域有下列保护措施:
1.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该项条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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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向水体内排放污水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该项条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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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水。进行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源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该项条例,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水,或者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源污染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造成地下水源污染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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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依据《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生活垃圾、粪便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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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禁止饲养猪、牛、羊、兔、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该项条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没收违法用品、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对违法行为人按照养殖数量每头家畜五百元和每只家禽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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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该项条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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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等行为
(依据《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该项条例,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或者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他废物回收、加工场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该项条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9.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该项条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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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从事网箱养殖和蔬果花卉种植经营活动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和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养殖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畜牧业活动和蔬菜、水果、花卉等种植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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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洗涤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在饮用水源水域内游泳、洗涤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人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在饮用水源水域内行驶机动船、水上飞机和进行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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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垂钓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在饮用水源保护二级区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垂钓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水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执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全面整治工作。对决定治理、关停、搬迁的企业及养殖场做进一步清理和整治工作。同时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安排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保护区内发生的各种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相关执法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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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安全无小事,自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就是守护全市市民的饮水安全。让我们共同携手,做遵守《条例》的践行者和宣传者,让我们共同担当,做保护饮用水源的宣传员、示范员、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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