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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垃圾分类管理需奖惩并举 [打印本页]

作者: Bore531x    时间: 2020-9-21 10:31
标题: 垃圾分类管理需奖惩并举
近日,广州市人大就《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提出修改,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公布,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对个人和单位违反垃圾分类相关规定的处罚标准,均比修改前有不同程度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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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之所以修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是为了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部上位法的修改。被修改的罚则,也对应了上位法对有关违法行为的罚则修改。此次修改表面上看是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罚进行“加码”,其背后实际上是垃圾分类管理整体的升级。

这种升级首先体现在全链条强化管理上。如前端环节,个人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相比修改前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有所提升。如中端环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再如末端环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这种升级还体现在管理更加科学、合理上。如此次修改后出现的“情节严重的”字眼。据城管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在过去的执法中,对于初犯和重犯者,基本是“一刀切”责令改正和处罚二百元以下,这样对于重犯或者情节特别严重者起不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如今突出“情节严重的”,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是否重犯、是否有特别违反行为、是否造成较大不良后果和影响等情节,采取相应的执法行动和处罚标准。更加切合实际的规定,加上强有力的执行,才能让有关条例真正“长出牙齿”。

当然,罚款只是一种手段,其最终还是要引导有关各方自觉做好垃圾分类。而要达到这个终极目的,就要把工作做得更细、更实。如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建立合理的奖励制度。不少城市通过积分换日用品的办法来鼓励垃圾分类。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对垃圾分类先进个人、家庭进行现金奖励。目前,已有城市推出类似举措,效果还不错。至于资金的来源,不妨设立专门的基金,将有关罚款亦纳入其中。这样,也能做到专款专用。这笔资金除了用于奖励之外,还可以用来鼓励有关垃圾分类的技术革新。瑞典能够成为垃圾分类的“优等生”,还可以从其他国家进口垃圾来处理,与其先进的垃圾处理技术不无关系。因此,不妨在上述基金中专门拿出一部分来作为创新基金,鼓励个人、企业进行发明创造,对相关技术进行升级,从而不断提高垃圾的回收利用率。总之,升级垃圾分类管理,不仅要会“罚”,还要会“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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