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论坛

标题: 跑路长租公寓运营人面临的法律责任分析 [打印本页]

作者: 王平聚律师    时间: 2020-9-18 17:27
标题: 跑路长租公寓运营人面临的法律责任分析

(图片自网络,侵删) [backcolor=rgba(0, 0, 0, 0.55)]编辑

如果你是一名租客,面对租金低于市场平均价,位置理想、布局满意的房源,唯一要求的是一次性支付数月甚至1年的房租,现金不足还可贴心提供“租金贷”的长租公寓,你会心动签约吗?
如果你是房东,在长租公寓平台递过来的高价收房、免去自己费时费力管理又能逐月收取房租的橄榄枝,你会拒绝接受吗?
长租公寓左手面对房东运用“高进”,右手对接租客使用的“低出”的经营模式,很快为自己积累了“资金池”。而在缺乏监管情形之下,深圳、上海、成都、天津、杭州、北京等多地爆发了长租公寓经营者卷款跑路行为。
一边是众多的房东可能同时在缴纳房贷却收不到长租公寓支付的租金,为减少损失,甚至采取停电停水的极端方式要求租户搬走;另一边,支付了数月甚至一年租金两个月押金的租户,面临着拿不回已付租金押金而房东收房,被迫重新寻找新的住所的困窘局面,甚至仍要每月归还“租金贷”。
给众多房东及租户带来损失又卷款逃匿的长租公寓运营人,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
首先,长租公寓需要承担继续履行自己支付房东租金的义务;同时,也要继续履行为租客提供无权利瑕疵、可正常居住房源的义务。如果违反这个合同义务,长租公寓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长租公寓平台采取的一种经营模式,是接受房东一方委托,代理房东将房源出租给租户。在此种经营模式之下,跑路的平台承担的民事责任,将由委托人房东来承担。
其次,长租公寓营运人或涉嫌合同诈骗罪。
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当然,跑路的平台运营人并非必然涉嫌合同诈骗罪,需要区分不同情形。
实务操作中,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罪与非罪,导致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将不同。
如果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审理,跑路的长租公寓运营人构成合同诈骗罪,那相关责任人不仅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同时不能免除其相应的对房东、租户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如果经过立案侦查、审理后,确定责任人不构成犯罪,那长租公寓责任人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在客观表现上容易混淆,故有个节点的信息对运营人跑路事件定性关键:
即在运营长租公寓过程中,是否存在某一节点,平台运营收入已无法覆盖支付房东租金及运营成本?或运营平台在“高进低出”的经营过程中,履行能力出现了困难,无以为继,而平台方仍然继续大力招揽租客,一次性收取大笔租金押金,后卷款逃匿的,这样的行为显然符合刑法对合同诈骗罪客观构成的规定。(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欢迎光临 深圳论坛 (https://wsq.sznews.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